一、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除部队、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仅在企业作业场所、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机场、港口或码头等特定区域使用的车辆。
场(厂)内机动车辆类型有:轮式专用车、履带式专用车、汽车和游览观光车。
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国家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施行目录管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分为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和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两类。
国家质检总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 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叉车虽然是由内燃机或电力驱动的在路面行驶的轮式机动车辆,但不是国家道路交通法规意义上的机动车辆,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GB7258-2017)明确规定:叉车不属于道路机动车辆,鉴于其外形和结构的特殊性,不适于在道路上行驶与使用。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本规程所指蓄电池观光列车的驱动方式为电动机,且其动力源为锂电池组)。
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
观光列车,是指具有8个以上(含8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者多节车厢组合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由各级地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负责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管理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照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的一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在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考核复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叉车司机(N1)、观光车和观光列车司机(N2)两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条件
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四肢健全,身体无运动功能障碍;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标准知识,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提交申请资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3.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体检报告(1份,相应考试大纲有要求的)。
国家质监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内容
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大纲》规定,考试方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方面。
理论知识考试方式采用“机考化”考试。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由具体的线路和项目组成。
叉车司机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包括场地考试和场内道路考试两项,叉车考生只有在场地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场内道路考试。
观光车和观光列车司机考生的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规定,对持有B1以上(含BI)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考生,可免考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成绩评定
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单科成绩达到70分为及格,每科均及格,评定为考试及格。
单科考试科目不及格者,一年内可以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一次(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一年)。两项均不及格或者补考不及格者,应当向发证机关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五)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四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有效期届满的一个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原件);
满足下列要求的,复审合格
1.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
3.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连续中断未超过一年。
复审不合格、证书有效期逾期未申请复审的持证人员,需要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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