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由财政部财会〔2006〕3 号文件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
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三条 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
(一)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
(二)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五条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六条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
第八条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第九条 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量。因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现金流量。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参与合并各方的内部交易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处理。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十条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
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十一条 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相关实例参见【例 19-3】和【例 19-4】)
(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四)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第十二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资产减值》处理。
(二)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
2. 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
(一)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三)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或有负债在初始确认后,应当按照下列两者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1.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应予确认的金额;
2. 初始确认金额减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原则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设置备查簿,记录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
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 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的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以按照本准则规定处理的结果列示。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合并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
(三)合并日的确定依据。
(四)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作为合并对价的,所支付对价在合并日的账面价值;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定价原则,以及参与合并各方交换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五)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合并日的账面价值;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等情况。
(六)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合并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七)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所作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第十九条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三)合并成本的构成及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四)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五)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六)被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七)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
(八)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九)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19.2 解释与应用指南
19.3.1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
(1)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的判断;
(2)企业合并的方式;
(3) 不同合并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4)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5)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
(6)业务合并的处理。
一、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的判断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准则第五条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是指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或者有关主管单位。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为有关主管单位的,企业合并是指在某一主管单位主导下进行的合并,但如果有关主管单位并未参与企业合并过程中具体商业条款的制定,如并未参与合并定价、合并方式及其他涉及企业合并的具体安排等,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相同的多方,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为扩大其中某一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某一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地位,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相同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多方控制,控制时间通常在 1 年以上(含1 年)。
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双方的合并行为不完全是自愿进行和完成的,这种企业合并不属于交易行为,而是参与合并各方资产和负债的重新组合。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准则第十条规定,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合并各方自愿进行的交易行为,作为一种公平的交易,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二、企业合并的方式
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者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合并方式,通常情况下,主要有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一)在控股合并方式下,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应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
(二)在吸收合并方式下,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被注销法人资格、变更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分公司或生产车间等,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变更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分公司或生产车间的资产、负债。
(三)在新设合并方式下,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参与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变更为新设企业分公司或生产车间的资产和负债。
三、不同合并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一)在控股合并方式下,不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者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方(或购买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均体现为母公司(合并方或购买方)对子公司(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长期股权投资。
1. 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付出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的,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上述处理后,在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以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中,作为合并对价付出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2. 合并日或购买日的确定。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即:被合并方净资产或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转移给合并方的日期。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1) 企业合并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2) 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实质性审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3) 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
(4) 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 50%),并且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
(5) 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及承担风险。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购买日,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条件确定。
3. 合并日或购买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方或购买方可以编制合并日或购买日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合并当期期末及以后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基础。
(1)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本质上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或业务的整合,合并后主体视同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母公司一般应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在合并利润表中,对于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净利润”下单列“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项目反映。合并当期资产负债表日,编制比较报表时,合并方应对比较报表有关项目的期初数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2)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本质上属于一次或多次完成的交易。被购买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已经包含在企业合并成本中,母公司在购买日可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不编制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反映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能够控制的经济资源,其中对于被购买方有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 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购买方应自购买日起设置备查簿,登记其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 负债的公允价值,为以后期间核算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提供基础资料。
(二)在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方式下,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对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 负债应按其原账面价值计量,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与取得净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对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应视情况进行调整,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按照上述关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第十一条(二)规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成本之和。购买方在购买日,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一)将原持有的对被购买方的投资账面价值恢复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相应调整留存收益等所有者权益项目。
(二)比较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每一单项交易中应予确认的商誉金额(或者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购买方在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应为每一单项交易产生的商誉之和。
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认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
(一)货币资金,按照购买日被购买方的原账面价值确定。
(二)有活跃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按照购买日活跃市场中的市场价值确定。
(三)应收款项。短期应收款项,因其折现后的价值与名义金额相差不大,可以直接运用其名义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对于收款期在 3 年以上的长期应收款项,应以适当的现行利率折现后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在确定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时,要考虑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及收款费用。
(四)存货。产成品和商品按其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购买方通过自身的努力在销售过程中对 于类似的产成品或商品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在产品按完工产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仍将发生的成本、预计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基于同类或类似产成品的基础上估计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
(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权益性投资等,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六)房屋建筑物。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购买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房屋建筑物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房屋建筑物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同类或类似房屋建筑物也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取得有关市场信息的,应按照一定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七)机器设备。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购买日的市场价值确定其公允价值;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机 器设备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机器设备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同类或类似机器设备也不存在活跃市场, 或因有关的机器设备具有专用性,在市场上很少出售、无法取得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市场证据,可使用收益法或考虑该机器设备损耗后的重置成本估计其公允价值。
(八)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基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基础上,以估计熟悉情况的双方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为取得该项资产应支付的金额作为其公允价值。
(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对于短期债务,因其折现后的价值与名义金额相差不大,可以名义金额作为公允价值;对于长期债务,应当按照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十)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在购买日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确认为预计负债。此项负债应当按照假定第三方愿意代购买方承担该项义务,就其所承担义务需要购买方支付的金额计量。
(十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不应折现。
六、业务合并的处理
除了一个企业对另外一个企业的合并外,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即:应当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进行处理。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例如,企业的分公司、独立的生产车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
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某分公司、分部或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生产车间的并购均属于业务合并。
19.3.2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6 号》中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解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 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合并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确定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答: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性的。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看,其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有关交易事项不应视为购买。合并方编制财务报表时,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起,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应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合并方的财务报表比较数据追溯调整的期间应不早于双方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晚的时间。
本解释发布前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19.3.3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一、企业合并的方式
(一)控股合并。
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
(二)吸收合并。
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 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
(三)新设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二、合并日或购买日的确定
企业应当在合并日或购买日确认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按照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合并日或购买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转移给合并方或购买方的日期。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二)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三)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四)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 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 风险。
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
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
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较长的时间通常指1 年以上(含 1 年)。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四、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自购买日起设置备查簿,登记其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以后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基础资料。
(三)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二)规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 将原持有的对被购买方的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恢复至最初取得成本,相应调整留存收益等所有者权益项目。
2. 比较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每一单项交易中应予确认的商誉金额(或应予确认损益的金额)。
3. 购买方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应为每一单项交易产生的商誉(或应予确认损益的金额)之和。
4. 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与原交易日之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被购买方在交易日至购买日之间实现留存收益的,相应调整留存收益,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四)购买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
1. 货币资金,按照购买日被购买方的账面余额确定。
2. 有活跃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按照购买日活跃市场中的市场价格确定。
3. 应收款项。其中的短期应收款项,一般按照应收取的金额作为其公允价值;长期应收款项,应按适当的利率折现后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在确定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及相关收款费用。
4. 存货。对其中的产成品和商品按其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购买方出售类似产成品或商品估计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在产品按完工产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仍将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基于同类或类似产成品的基础上估计出售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
5.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权益性投资等,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购买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也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 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其中的短期负债,一般按照应支付的金额确定其公允价值;长期负债,应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8. 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在购买日能够可靠计量的,应确认为预计负债。此项负债应当按照假定第三方愿意代购买方承担,就其所承担义务需要购买方支付的金额作为其公允价值。
9.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不应折现。
五、业务合并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比如,企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
19.3 经典案例详解
19.4.1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案例
1.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例 19-1】A、B 公司分别为 P 公司控制下的两家子公司。A 公司于 2×21 年 3 月 10 日自母公司P 处取得B 公司100% 的股权,合并后B 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为进行该项企业合并, A 公司发行了 1 500 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 元)以作为对价。假定 A、B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A 公司及 B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构成如表 19-1 所示。
表 19-1所有者权益构成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P 公司 | S 公司 | ||
账面价值 | 账面价值 | 公允价值 | ||
资产: | ||||
货币资金 | 4 312. 50 | 450 | 450 | |
存货 | 6 200 | 255 | 450 | |
应收账款 | 3 000 | 2 000 | 2 000 | |
长期股权投资 | 5 000 | 2 150 | 3 800 | |
固定资产 | ||||
固定资产原价 | 10 000 | 4 000 | 5 500 | |
减:累计折旧 | 3 000 | 1 000 | 0 | |
固定资产净值 | 7 000 | 3 000 | ||
无形资产 | 4 500 | 500 | 1 500 | |
商誉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30 012.50 | 8 355 | 13 700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
短期借款 | 2 500 | 2 250 | 2 250 | |
应付账款 | 3 750 | 300 | 300 | |
其他负债 | 375 | 300 | 300 | |
负债合计 | 6 625 | 2 850 | 2 850 | |
实收资本(股本) | 7 500 | 2 500 | ||
资本公积 | 5 000 | 1 500 | ||
盈余公积 | 5 000 | 500 | ||
未分配利润 | 5 887.50 | 1 005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3 387.50 | 5 505 | 10 850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30 012.50 | 8 355 |
进行上述处理后,A 公司在合并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企业合并前 B 公司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3 000 万元)应自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入留存收益。本例中,A 公司在确认对 B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后,其资本公积的账面余额为 6 000 万元(2 500 3 500),假定其中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金额为 4 500 万元。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编制以下调整分录。
借:资本公积30 000 000
贷:盈余公积10 000 000
未分配利润20 000 000
2.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例 19-2】2×21 年 6 月 30 日,P 公司向 S 公司的股东定向增发 1 000 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市价为 10. 85 元)对 S 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于当日取得 S 公司净资产。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当日,P 公司、S 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如表 19-2 所示。
表 19-2资产负债表(简表)
2×21 年 6 月 30 日 单位:万元
项目 |
P 公司 |
S 公司 | 抵销分录 |
合并金额 | |
借方 | 贷方 | ||||
资产: | |||||
货币资金 | 4 312. 50 | 450 | 4 762. 50 | ||
存货 | 6 200 | 255 | 195 | 6 650 | |
应收账款 | 3 000 | 2 000 | 5 000 | ||
长期股权投资 | 13 750 | 2 150 | 1 650 | 8 750 | 8 800 |
固定资产 | |||||
固定资产原价 | 10 000 | 4 000 | 2 500 | 16 500 | |
减:累计折旧 | 3 000 | 1 000 | 4 000 | ||
无形资产 | 4 500 | 500 | 1 000 | 6 000 | |
商誉 | 0 | 0 | 1 155 | 1 155 | |
资产总计 | 38 762. 50 | 8 355 | 6 500 | 8 750 | 44 867. 50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
短期借款 | 2 500 | 2 250 | 4 750 | ||
应付账款 | 3 750 | 300 | 4 050 | ||
其他负债 | 375 | 300 | 675 | ||
负债合计 | 6 625 | 2 850 | 9 475 | ||
实收资本(股本) | 8 500 | 2 500 | 2 500 | 8 500 | |
资本公积 | 12 750 | 1 500 | 6 845 | 5 345 | 12 750 |
盈余公积 | 5 000 | 500 | 500 | 5 000 | |
未分配利润 | 5 887. 50 | 1 005 | 1 005 | 5 887. 50 | |
少数股东权益 | 3 255 | 3 255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32 137. 50 | 5 505 | 10 850 | 8 600 | 35 392. 50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38 762. 50 | 8 355 | 44 867. 50 |
本例中,假定 P 公司和 S 公司为同一集团内的两家全资子公司,合并前其共同的母公司为 A 公司。该项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为 A 公司最终控制,该合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自 2×21 年 6 月 30 日开始,P 公司能够对S 公司净资产实施控制,该日即为合并日。
因合并后 S 公司失去其法人资格,P 公司应确认合并中取得的 S 公司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假定 P 公司与 S 公司在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P 公司对该项合并应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货币资金4 500000
库存商品(存货)2 550000
应收账款20 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21 500000
固定资产30 000000
无形资产5 000000
贷:短期借款22500000
应付账款3000000
其他应付款(其他负债)3000000
股本10000000
资本公积45050000
19.4.2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案例
1.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例 19-3】沿用【例 19-2】的有关资料,P 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发行 1 000 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市场价格为 8.75 元),取得了 S 公司 70% 的股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编制购买方于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本例中,假定 P 公司和 S 公司的合并为非同一控下的控股合并。
(1)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8 750
贷:股本1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 750
(2)计算确定商誉。
假定 S 公司除已确认资产外,不存在其他需要确认的资产及负债,则 P 公司首先计算合并中应确认的合并商誉。
合并商誉 = 企业合并成本 – 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8 750-10 850×70%=1 155(万元)
(3)编制调整及抵销分录。
借:库存商品(存货)195
长期股权投资1 650
固定资产2 500
无形资产1 000
贷:资本公积5 345
借:实收资本2 500
资本公积6 845
盈余公积500
未分配利润1 005
商誉1 155
贷:长期股权投资8 750
少数股东权益3 255
(4)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如表 19-3所示。
表 19-3 合并资产负债表(简表)
2×21 年 6 月 30 日 单位:万元
项目 |
P 公司 |
S 公司 | 抵销分录 |
合并金额 | |
借方 | 贷方 | ||||
资产: | |||||
货币资金 | 4 312. 50 | 450 | 4 762. 50 | ||
存货 | 6 200 | 255 | 195 | 6 650 | |
应收账款 | 3 000 | 2 000 | 5 000 | ||
长期股权投资 | 13 750 | 2 150 | 1 650 | 8 750 | 8 800 |
固定资产 | |||||
固定资产原价 | 10 000 | 4 000 | 2 500 | 16 500 | |
减:累计折旧 | 3 000 | 1 000 | 4 000 | ||
无形资产 | 4 500 | 500 | 1 000 | 6 000 | |
商誉 | 0 | 0 | 1 155 | 1 155 | |
资产总计 | 38 762. 50 | 8 355 | 6 500 | 8 750 | 44 867. 50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
短期借款 | 2 500 | 2 250 | 4 750 | ||
应付账款 | 3 750 | 300 | 4 050 | ||
其他负债 | 375 | 300 | 675 | ||
负债合计 | 6 625 | 2 850 | 9 475 | ||
实收资本(股本) | 8 500 | 2 500 | 2 500 | 8 500 | |
资本公积 | 12 750 | 1 500 | 6 845 | 5 345 | 12 750 |
盈余公积 | 5 000 | 500 | 500 | 5 000 | |
未分配利润 | 5 887. 50 | 1 005 | 1 005 | 5 887. 50 | |
少数股东权益 | 3 255 | 3 255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32 137. 50 | 5 505 | 10 850 | 8 600 | 35 392. 50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38 762. 50 | 8 355 | 44 867. 50 |
2.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例 19-4】A 公司 2×22 年 12 月 31 日以银行存款 330 000 元、250 000 股面值 1 元的股票以及账面价值 100 000 元、公允价值 200 000 元的土地使用权吸收合并 B 公司(此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B公司当时的资产负债表如表 19-4所示。
表 19-4 资产负债表(简表)
2×22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元
资产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流动资产 | 账面价值 | 公允价值 | 负 债 | 账面价值 | 公允价值 |
应收账款 | 30 000 | 30 000 | 应付账款 | 96 000 | 97 400 |
存货 | 60 000 | 72 000 | 所有者权益: | ||
固定资产: | 股本 | 120 000 | |||
通用设(净) | 252 000 | 180 000 | 资本公积 | 192 000 | |
专用设(净) | 48 000 | 52 600 | 盈余公积 | 294 000 | |
建筑物(净) | 312 000 | 331 400 | |||
资产合计 | 702 000 | 666 000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 702 000 |
A 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30 000
库存商品(存货)72 000
固定资产——通用设备180 000
固定资产——专用设备52 600
固定资产——建筑物331 400
商誉211 400
贷:应付账款97400
银行存款33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00000
股本250000
对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当期损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 000
贷:资产处置损益100000
19.4.3关于反向购买的案例
【例 19-5】A 上市公司于 2×22 年 9 月 30 日通过定向增发本企业普通股对 B 企业进行合并,取得B 企业 100% 股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A 公司及B 企业合并前的简化资产负债表如表 19-5 所示。
表 19-5 A 公司及 B 企业合并前的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A 公司 | B 企业 |
流动资产 | 3 000 | 4 500 |
非流动资产 | 21 000 | 60 000 |
资产总额 | 24 000 | 64 500 |
流动负债 | 1 200 | 1 500 |
非流动负债 | 300 | 3 000 |
负债总额 | 1 500 | 4 500 |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 | 1 500 | 900 |
资本公积 | ||
盈余公积 | 6 000 | 17 100 |
未分配利润 | 15 000 | 42 000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22 500 | 60 000 |
其他资料如下。
(1)2×22 年 9 月 30 日,A 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本企业普通股,以 2 股换 1 股的比例自 B 企业原股东处取得了 B 企业全部股权。A 公司共发行了 1 800 万股普通股以取得 B 企业全部 900 万股普通股。
(2)A 公司普通股在 2×22 年 9 月 30 日的公允价值为 20 元,B 企业每股普通股当日的公允价值为 40 元。A 公司、B 企业每股普通股的面值为 1 元。
(3)2×22 年 9 月 30 日,A 公司除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较账面价值高 4 500 万元以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4)假定 A公司与 B企业在合并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对于该项企业合并,虽然在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 A 公司,但因其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在合并后由 B 企业原股东控制,B 企业应为购买方,A 公司为被购买方。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 确定该项合并中 B 企业的合并成本。
A 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向 B 企业原股东增发了 1 800 万股普通股,合并后 B 企业原股东持有 A 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54.55%(1 800÷3 300×100%),如果假定 B 企业发行本企业普通股在合并后主体享有同样的股权比例,则 B 企业应当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 750(900÷54.55%-900)万股,其公允价值为 30 000 万元。企业合并成本为 30 000 万元。
(2) 企业合并成本在可辨认资产、负债中的分配。
企业合并成本
A 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30 000
流动资产3 000
非流动资产25 500
流动负债(1200)
非流动负债 (300)
、商誉3000
A 公司合并 B 企业后的资产负债表简表如表 19-6 所示。
表 19-6 A 公司 2×22 年 9 月 30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流动资产 | 7 500 |
非流动资产 | 85 500 |
商誉 | 3 000 |
资产总额 | 96 000 |
流动负债 | 2 700 |
非流动负债 | 3 300 |
负债总额 | 6 000 |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3 300 万股普通股) | 1 650 |
资本公积 | 29 250 |
盈余公积 | 17 100 |
未分配利润 | 42 000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90 000 |
(3)每股收益:
本例中假定 B 企业 2×21 年实现合并净利润 1 800 万元,2×22 年 A 公司与 B 企业形成的主体实现合并净利润 3 450 万元,自 2×21 年 1 月 1 日至 2×22 年 9 月 30 日,B 企业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
A公司 2×22年基本每股收益=3450÷(1800×9÷12 3300×3÷12)=1.59(元)
在提供比较报表的情况下,比较报表中的每股收益应进行调整,A 公司 2×21 年的基本每股收益=1 800÷1 800=1(元)。
本例中,B 企业的全部股东中,假定其中只有 90% 以原持有的对 B 企业股权换取了 A 公司增发的普通股。A 公司应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 1 620(900×90%×2)万股。企业合并后,B 企业的股东拥有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为 51.92%(1 620÷3 120×100%)。通过假定B 企业向 A 公司发行本企业普通股在合并后主体享有同样的股权比例,在计算 B 企业须发行的普通股数量时, 不考虑少数股权的因素,故 B 企业应当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 750(900×90%÷51.92%-900×90%) 万股,B 企业在该项合并中的企业合并成本为 30 000 [(1 560-810)×40] 万元,B 企业未参与股权交换的股东拥有 B 企业的股份为 10%,享有 B 企业合并前净资产的份额为 6 000 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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