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每建必优”的管理方针,引领标杆创建,推进项目管理标准化建设,提升XXX集团第二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竞争力,从公司工程管理实际出发,特修订《XXX集团第二建设公司工程管理奖罚制度》。
第二条 除创优创杯、费率优惠奖励由公司在结算时兑现外,其他内部奖罚在提供依据后即兑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分公司、项目部的工程管理活动。
第二章 奖励基金的提取细则
第四条 奖励基金的提取
一、凡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按2元/m2提取。其中集团公司提取1.5元/m2 用于省级及以上荣誉、集团内部荣誉的奖励,区域公司收取0.5元/m2用于市级及以下荣誉的奖励。
二、奖励基金依据合同(中标通知书)约定的建筑面积收取,同一建设主体项目合同造价≤1000万元的不提取,补充合同未增加面积的不提取,结算增减不做调整。市政、路桥、钢结构、构筑物、装潢及其它工程以1000元为单位折算面积。与子公司合作项目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收取。
三、奖励基金在工程合同签订当年年末必须提取。未按规定交纳奖励基金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缴纳奖励基金之前所获荣誉不予发放奖励。
第五条 其他说明
一、奖励基金收取后一般不予退回。若遇合同终止等特殊情况时,经市场处审查,在业务承接表中删减该业务后,可予以退回;退款前已兑现的奖励同样应返还给公司。
二、公司的执罚,其执罚款项从项目部帐户上扣除,牵涉到个人受罚的,由该个人所在单位甄别后扣罚到个人。公司所罚款项均纳入奖励基金专项费用。
第三章 奖罚的依据
第六条 创优奖项的评定,必须有评审部门的文件(或证书)原件。附创优策划书及工程创优总结、亮点图文、PPT、光盘等创优申报材料。
第七条 召开各级现场会的,应有当地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通知。现场会材料需在会后寄至工程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工程管理检查情况,以公司及各级检查部门的通报为依据。
第九条 综合管理体系审核以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为依据。
第十条 罚款应出示相关的各类证据。
第十一条 荣誉证明文件在当年年终结算时上交,并录入信息化系统。本年度不发证书的,截止上交时间为翌年的5月31日。逾期不上交转入下一年度兑现。
第四章 项目部奖励细则
第十二条 项目奖励分类
项目奖励主要分为创优荣誉奖励、召开现场会奖励、其他奖励,具体包括:
一、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詹天佑奖、全国建筑装饰工程奖、全国安装之星、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全国用户满意工程(中质协)。
二、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标化工地。
三、地(市)级优质工程。
四、地(市)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五、当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观摩会工程。
六、综合管理体系内审、外审中受到表扬或贯标工作显著的项目。
七、各级各类检查通报表扬工地。
八、民工学校评比获“十佳”或优秀民工学校。
九、集团标杆(样板)工程、集团现场会等内部奖项。
十、新技术示范工程、节能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十一、QC成果奖。
十二、承担公司科研课题的项目部。
第十三条 创优荣誉的奖励
一、创优荣誉分为质量类、安全类、技术类及集团内部类。按项目所获同类别最高荣誉奖励,不重复计奖。各类创优荣誉的奖励办法按“表一”执行。
二、当出现以下情形将不奖励、减少奖励或追回奖励
(一)项目部在与区域公司签订的承包责任制中明确了创优或创标化工地目标,并与管理费费率挂钩且费率低于本单位审批权限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鲁班奖”工程除外),只有超出责任制目标的部分另外奖励。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制中有创优目标未完成者按内部承包责任合同中的规定处理。
(二)未获得年度标杆工程的项目,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集团将不再给予奖励。特殊情况者经工程管理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评估后基本达到标杆工程水平的,可予以折半奖励。
(三)未获得年度标杆工程的项目,获得地市级荣誉的,公司将不再给予奖励。特殊情况者经工程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评估后基本达到标杆工程水平的,可予以折半奖励。
(四)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或安全生产在行业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取消或追回安全类荣誉的奖励。
(五)工程项目在竣工结束前发生安全事故或保修期结束前因项目部原因发生纠纷事件,对安全类奖励视事故(件)影响的恶劣程度,进行折半奖励、取消或追回奖励。
(六)工程项目在竣工结束前或保修期内发生质量事故或业主强烈投诉,对质量类奖励视事故和投诉影响的恶劣程度,进行折半奖励、取消或追回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现场会(或观摩会)的奖励
由当地主管部门组织,在项目部召开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表扬现场会的,实行提前书面申报制度,及时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并根据当地现场会的主题、影响力等情况,按“表二”对项目部给予不同的奖励。
第十五条 其他荣誉奖励
一、各级通报表扬的奖励
在各级主管部门或业主的质量安全大检查中获通报表扬的项目部,根据影响情况按“表三”对项目部给予不同的奖励。检查有排名的,只对前三名进行奖励,一年多次受同一部门、同一事由表扬的,只奖励一次。
二、集团给予的其他奖励
(一)集团工程管理大检查中,综合排名第一名的奖5万元,第二、三名的奖3万元,第四、五、六名的奖2万元。
(二)在综合管理体系内审、外审中受到表扬或贯标工作显著的项目部,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三)集团大检查发现项目部重视信息化系统的应用,录入及时,信息准确,表现优秀的项目部给予3000-10000元的奖励。
(四)项目部与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在项目管理某方面有创造性成果,根据成果的实用性及推广度给予该团队2万~10万元的奖励。
三、公司给予的其他奖励
(一)公司工程管理大检查中,综合排名前三名项目分别给予20000元、15000元、10000元的奖励。
(二)公司工程管理大检查及季度实测实量专项检查中,对工程质量实测实量进行专项奖励:
1、对混凝土工程和砌体工程实测实量成绩95分以上(含95分)的项目进行通报表扬,给予3万元的奖励;90分以上(含90分)的项目进行通报表扬,给予1万元的奖励。
2、对抹灰工程实测实量成绩95分以上(含95分)的项目进行通报表扬,给予1万元的奖励。
(三)获地(市)级“十佳”民工学校的项目奖励10000元;被评为地(市)级优秀民工学校的项目奖励5000元。
第五章 项目部处罚细则
第十六条 建设部、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各类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项目部各罚50000元、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第十七条 项目部在各级各类检查中导致项目经理扣分的,按3000元/分进行处罚;导致企业扣分的,按20000元/分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由于项目部原因导致公司被行业主管部门约谈的,按10000元/次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按照集团《拉闸管理制度》,对被实施拉闸管理的项目部处以3万~10万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部,因处理措施得当,后果受控的处以1万~3万罚款;因事故或其他事件处理不当,被媒体曝光和政府通报批评的,视情节严重处以5 ~50万的重罚;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项目部,视情节严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在各级各类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扣分等情况,采取隐瞒不报、虚报的,每起对项目部追加处罚1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业主(或当地主管部门)来信、来电、来人投诉质量、安全及进度问题,经工程管理处核查后属项目部主观原因造成的,根据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及社会声誉严重程度相应作出通报批评,对项目部进行5000~50000元的罚款。因同一问题同样原因,被业主来信、来电、来人再次投诉的,对被投诉项目部按照上次处罚金额加倍处罚。被业主(或主管部门)多次投诉的项目部需要公司派人蹲点协调处理,或者要求集团高层领导到现场协调处理的,罚款20000-100000元。集团派员蹲点超过10天的按2万/天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材料供应商、分包方及民工投诉到公司,经核查后属项目部主要原因造成的,视后果严重程度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投诉到行业主管部门,经核查后属项目部主要原因造成并导致企业声誉受损的,视后果严重程度处以20000~5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所有大客户项目、中天房产集团开发项目在当年度的集团工程管理大检查时,为必查项目;集团工程管理大检查中,综合排名倒数第一名罚3万元,倒数第二、三名罚2万元,倒数第四、五、六名罚1万元。凡出具整改通知单限期未进行整改(或限期未上报整改回执通知单)的,按2000元/项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不按公司规定落实务工人员进出场登记、日常考勤、工资表、劳动合同签订及分包单位承包合同签订的处以每项1000~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所有在建项目部应按公司要求建立标养室,否则对项目部予以2000—5000元罚款;项目部不按规定留取试件,试件组数不够者,一经查出,每缺少一组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经核定部门核定为不合格工程(含不合格可使用工程),予以20万~50万元的处罚。竣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备案表未及时上交(或该地区施工单位有原件的未上交原件)的予以2000元的处罚,并推迟奖励基金的兑现。
第二十八条 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按每项5000元处以罚款,现场实际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或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按每项2000—5000元处以罚款。对项目部高支模、超重支模架、深基坑、其它特殊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及时上报或先施工后上报或应组织专家论证未组织的项目部予以10000元的罚款;未经公司预检、未通知主管部门擅自施工的罚1万~5万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工程管理大检查中,综合排名后三名项目分别处以20000元、15000元、10000元的罚款。凡出具整改通知单限期未进行整改(或限期未上报整改回执通知单、未附整改照片)的,按500元/项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工程管理大检查及季度实测实量专项检查中,对工程质量实测实量进行专项处罚:
一、对不重视实测实量,实测实量工作未开展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实测实量工作开展不及时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二、对混凝土工程和砌体工程实测实量成绩70分以下(含70分)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70分以上75分以下(含75分)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三、对抹灰工程实测实量成绩80分以下(含80分)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四、对一年内重复出现N(N≥2)次混凝土工程和砌体工程实测实量成绩75分以下(含75分)、抹灰工程实测实量成绩80分以下(含80分)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2N万元的罚款;
五、对实测实量成绩较前一次检查下降10分以上(含10分)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3万元的罚款;
六、对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实测实量成绩85分以下(不含85分)、抹灰工程实测实量成绩90分以下(不含90分)的项目,取消标杆工程评选资格;
七、对采用优质材料并享受公司免息借款优惠政策的项目,混凝土工程实测实量成绩85分以下(不含85分)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免息借款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大、中型设备违反报备、安拆、使用、维保规定的,对项目部进行专项处罚:
一、大、中型设备在安装、拆卸前,甲、乙双方未签订安全合同的,对项目部罚10000元。
二、大、中型设备安装、拆卸、顶升的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对项目部罚10000元。
三、大、中型设备未经当地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对项目部罚5000元。
四、大、中型设备在使用中无证操作、塔吊无证指挥、无例保记录的,对项目部罚1000元/次。
第三十二条 由于项目部原因导致当地主管部门清退处理的,对项目部处罚2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其他单项处罚条例:
一、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工人每人次罚款30元、不扣帽带工人每人次罚款10元,管理人员加倍处罚;高处作业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带的每人次罚款200元,项目部未提供安全带的处罚2000元。
二、综合管理体系内部审核中,每发现一个严重不合格项,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在外部审核中,每发现一个严重不合格项,对项目部罚款2000元。
三、项目部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必须符合行业及公司制度要求,项目专职技术负责人不到位的罚5000元/月·人,专职安全员、专职质量员、预算员、劳务专管员不到位的罚3000元/月·人。
四、项目部必要的规范、标准等未配备齐全的罚500-1000元;严禁项目部采用盗版技术软件,公司检查中发现一次,对项目部处以4000元/次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建立民工学校的给予项目部罚款10000元;民工学校考核不达标的给予项目部罚款5000元。
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违章违纪和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中的相应条款由相关处室确定。
第六章 个人奖罚办法
第三十五条 创优奖金的分成
一、鉴于各公司(含分公司)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在创优工作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集团公司对区域公司创优主要贡献人员进行奖励,资金从集团公司奖励基金中提取。年奖励总金额为当年集团下发奖励总金额3%。各公司按奖励总数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由集团财务直接发放。
二、项目部创优所获得的经济奖励,项目经理占90%,管理人员占10%。项目部分配方案由项目经理与公司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管理人员所得奖励部分由区域公司留取,按项目部分配方案直接由公司财务发放到项目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即时的经济奖罚
一、施工人员(包括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含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等)。有5人(含5人)以上发生者,该段施工员按20%连同受罚,有10人以上发生者,工地安全员按25%连同受罚,有20人以上发生者,项目副经理按30%连同受罚。
二、专职质量员由于工作失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或标准掌握不严,质量检查核定结果与实际工程质量不符,给予200~500元罚款。
三、对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未及时上报,或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不符或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部,视后果严重程度对项目副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进行200~1000元的罚款。
四、工程管理大检查中,对复查仍然不合格的问题,除对项目部进行处罚外,对相应的工程技术管理团队处以20%的连带处罚,并由相应的专业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五、在质量、安全、技术管理等方面有创造、革新、改进以及合理化建议,并得到公司相关处室的认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金200~1000元。
六、在每次公司的抽查和大检查中,发现在质量管理中表现突出、所负责施工段质量优异,工程管理处可给予该段施工员、质量员等即时奖励200~500元;信息化录入及时、信息准确的,对主要操作人给予200~1000元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工程管理处、生产管理处、技术发展处、各分公司工程科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本制度的奖励与处罚,其处(科)室成员为具体奖励与处罚的实施人。
第三十八条 当年度需集中执行奖罚的项目,由相关处(科)室依据主管部门通知、文件等,进行汇总、核对,经总经理审批后,在次年2月底前交财务处统一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说的国家级荣誉指在“表一”中列明的荣誉,其他省部级荣誉如:全军示范工程、国家电网优质工程、煤炭部“太阳杯”、全国建筑装饰科技创新奖等不在国家级荣誉的范围内。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说的省级优质工程是指:省级主管单位颁发的单位优质工程荣誉,具体明确如下:浙江省“钱江杯” ,安徽省“黄山杯”。其他荣誉如结构、装饰、安装、行业、建筑示范工程、部队系统优质工程等不在省级优质工程的范围内。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说的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是指省级主管单位颁发的文明标化荣誉,具体明确如下: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安徽省安全文明工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其他制度、办法相冲突的,奖励与处罚采取就高原则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中天二建工程管理奖罚制度》相关条款相应废止。本制度由工程管理处、生产管理处、技术发展处归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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