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制造业企业,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15日收到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研发专项资金360万元,规定必须用于购买A项目研发专用设备(余款自筹),并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甲公司收到上述资金,计入递延收益科目。
借:银行存款——财政资金专户 360万
贷:递延收益 360万
2021年6月20日,甲公司购买于A项目研发专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确认符合规定抵扣条件,当即勾选、确认),票面金额720万元,税额93.6万元,价税合计813.6万元。甲公司以上述“财政资金专户360万”以及“基本户453.6万”银行转账支付。
借:固定资产 72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3.6万
贷:银行存款——财政资金专户 360万
——基本户 453.6万
上述设备购入后,甲公司于2021年7月1日起当即用于A项目研发活动(符合税法关于“研发活动”相关定义)。
2021年7月至12月,甲公司每月须做计提折旧(该项设备符合加速折旧条件,按照6年计提折旧)、结转递延收益(计入其他收益)会计分录。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万
贷:累计折旧 10万
借:递延收益 5万
贷:其他收益 5万
注1:因上述财政资金补偿的成本费用最终影响营业利润,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结转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注2:关于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
虽然甲公司收到上述财政拨款,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但考虑到若作为不征税收入,则相应费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无法计算加计扣除,因此决定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具体分析可以参考《财政补贴——不征税收入:先调减、后调增(附:关键抉择)?》一文。
注3:用于研发活动的支出,若为资本化支出,则于形成无形资产、并分期摊销时进行扣除和加计扣除;上述研发活动尚未完成,当年不涉及扣除和加计扣除。
(附最新政策: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注4:甲公司取得的上述财政性资金,应当一次性全额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甲公司当年已经结转其他收益30万元(每个月5万元、7-12月共6个月),因此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关于研发费用,建议参考、查阅一下《一文明了:研发费用全套账务税务处理(含加计扣除)》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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