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配套使用管理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使用管理,提升使用效能,深入推动标准化战略实施,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以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 推动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中共辽宁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对我市标准创新项目(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基础项目(支撑标准创新、标准化改革和标准化战略实施的基础项目),以及其他标准化建设重点工作的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门资金)。

第三条 专门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择优,规范管理,注重实效。

第四条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市科技局负责标准创新项目(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标准化基础项目(支撑标准创新、标准化改革和标准化战略实施的基础项目)以及其他标准化建设重点工作等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地区的标准化项目的培育指导、组织申报等工作。

第五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的标准化项目(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范围和条件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六条 申报项目基本条件:专门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有利于引领支撑我市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诸领域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有利于助推沈阳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

第七条 专门资金资助范围包括:

(一)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

(二)主导制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且对沈阳经济社会发展有实质性促进作用的;

(三)主导制修订辽宁省地方标准、沈阳市地方标准及组织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且标准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办事机构工作的;

(五)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验证点等的;

(六)承担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七)承担标准化基础类综合性改革创新项目的;

(八)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九)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认定的;

(十)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国际标准化论坛(学术会议)或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的;

(十一)高校设立标准化专业或课程的;

(十二)设立标准化服务机构的;

(十三)开展沈阳都市圈标准化协作创新相关工作的;

(十四)承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重点项目的。

第八条 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是专门资金支持的标准创新项目,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成果。标准创新项目所涉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项目申报条件、资助额度、申报程序、项目审定、资金拨付等按照《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创新类项目)》执行。

第九条 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十四)项是专门资金支持的标准化基础项目,包括支撑标准创新、标准化改革和标准化战略实施的基础项目,以及其他标准化建设重点工作。标准化基础项目所涉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项目申报条件、资助额度、申报程序、项目审定、资金拨付等按照《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基础类项目)》执行。

第十条 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情况和资金规模统筹使用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共同提出年度资助计划,由市科技局按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标准创新类项目和标准化基础类项目不设置固定的专门资金分配比例,如当年项目资金需求大于专门资金规模,则对所有拟资助项目金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压缩调整后提出年度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 专门资金主要用于对开展标准化项目建设前期投入及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自管理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使用专门资金应当符合《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参与专门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项目管理部门停止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管理人员对资助项目审查评定工作要高度负责,如发现不作为或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鼓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府按照标准化法要求,参照本办法设立本行业、本地区的标准化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和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导标准制修订单位是指公认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第一名的起草单位,其他视为参与单位。

部分国际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国家标准委或该标准国内归口单位出具正式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沈科发〔2018〕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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