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务的执行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事务执行人若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负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安全潜”条款)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1、执行情况的报告义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同业竞争和本企业交易。
转让方式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同业竞争 |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与本企业交易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注: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A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经过讨论,A公司决定采用“先参后控”的方式实施并购,具体思路如下:设立A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A产业基金或基金),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设立A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A合伙企业),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并担任管理人。A合伙企业保证在基金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基金仅接纳一名普通合伙人,即A合伙企业。
公司法务部就设立并购基金草拟了合伙协议,协议中包含如下条款:
(1)基金合伙协议拟约定普通合伙人享有对基金事务的执行权,可独立对外代表基金开展经营活动。特殊情况下,有限合伙人经所有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可对外代表基金开展经营活动。
(2)为防止普通合伙人疏于履职,基金合伙协议拟约定由有限合伙人选举产生3位有限合伙人代表组成有限合伙人委员会。该委员会可对基金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并在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对基金的事务执行权时,全权代理基金事务的决策活动。
(3)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年按照所管理资金的1%收取管理费;若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并购计划的拟订,独立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人自行承担。
(6)为防止形成不正当竞争,使基金处于不利地位,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
根据资料,结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判断法务部草拟的合伙协议中上述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不符合,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不合规。
理由:《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不合规。
理由;《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全权代理基金事务的决策活动属于执行合伙事务,因此该条款不合规。
(3)合规。
(4)不合规。
理由:《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只能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不合规。
理由:《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6)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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