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7月5日发布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的三份处罚决定显示:
中财期货有限公司赤峰营业部对部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处理不到位,反映出该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不健全,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该营业部强化合规意识,完善内部控制。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兴安北大路证券营业部原客户经理刘某春在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向客户发送回访内容并提供答复口径的行为。上述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该营业部切实加强合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同时,对刘某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去其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