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规定(在线访谈文字版)(差旅费规范)

一、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后,出差人员差旅费执行什么标准?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的规定,厅(局)级的省管干部差旅费按《泉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中的“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其他职级的公务员,差旅费仍按“其余人员”标准执行。

二、聘请离退休人员协助专项工作或邀请离退休人员担任师资的,如何执行差旅费标准?

答:经单位人事部门批准,聘请离退休人员协助专项工作的,其差旅费用参照离退休时的职务或职称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邀请离退休人员担任师资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离退休时的职务或职称标准执行,并由邀请单位承担。

三、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新规出台后,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补助如何与新规相衔接?

答: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其中,往返当天由举办单位免费提供两餐(午餐、晚餐)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其中,往返当天由举办单位免费提供车辆接站或送站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党支部书记或委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由市委老干部局组织的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因工作需要参加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如何报销差旅费?

答:按照规定,中央机关和省直机关、市直机关举办的会议、培训,会议费、培训费应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

如果会议、培训举办单位要求参加人员承担相关费用的,原则上不应参加。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事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严格控制人数。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培训费、食宿费等)按照会议培训通知要求由参加人员所在单位凭据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其中,举办单位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费可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内凭据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第3点执行。

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等举办的主体班(含中青班、处级班等)培训,异地教学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费、食宿费等)按相关培训文件和有关规定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据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第3点执行。

五、因公出国(境)差旅活动,在国(境)内中转住宿的,如何报销差旅费?

答:因公出国(境)差旅活动,在国(境)内中转需要住宿的,国(境)内城市间交通费(联程票无法分割除外)、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列入“商品和服务支出—差旅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计发天数不得与因公出国(境)发生的伙食费、公杂费重复计算。

六、如何做好公务出差人员用餐服务保障工作?

答:各单位应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差旅伙食费标准,积极协助做好出差人员的用餐服务保障工作。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公务活动所在单位有内部食堂的,可安排出差人员在单位食堂按照规定标准用餐。在接待宾馆(酒店)安排用餐的,要与相应的接待宾馆(酒店)沟通,协调接待宾馆(酒店)按照出差人员现行日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提供工作餐,若宾馆(酒店)有免费提供早餐的,午餐或晚餐分别按现行日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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