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业务档案管理,提高企业管理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企业和单位的业务档案管理。
第三条 业务档案是指各企业和单位从事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和记录。
第四条 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档案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 档案种类
第五条 业务档案包括:
(一)业务计划、决策、规划、设计等文件;
(二)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记录;
(三)财务、采购、成本、利润等财务记录;
(四)设备、设施、技术等资料;
(五)人员、培训、考核等记录;
(六)法律、法规、政策等文件。
第六条 业务档案应当分类整理,按照不同的内容和用途分别存放。
第三章 档案的建立
第七条 各企业和单位应当制定业务档案的建立、保存、查阅、利用和保护等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建立范围、时间、责任人、保存标准、查阅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业务档案的建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业务活动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档案分类和编码方案;
(二)建立档案收集、整理、审核、鉴定、备份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档案安全保护制度,保证档案安全;
(四)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和保护等管理制度,方便用户查阅、利用和保护档案。
第九条 业务档案的建立时间应当与业务活动开始时间相一致。
第四章 档案的保存
第十条 业务档案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一条 业务档案的保存时间自建立之日起计算,最高保存时间为五年。
第十二条 业务档案应当定期鉴定,确定保存现状和可访问性,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 业务档案的保存地点应当符合安全、保密、防火、防盗等要求,并设立档案解密、查阅等专门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 业务档案的保存应当由档案所有者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五条 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利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六条 各企业和单位应当制定档案利用计划,合理开发档案资源,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十七条 各企业和单位应当尊重档案所有者的隐私权,不得擅自查阅、复制、删除、销毁档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建立、不保存业务档案或者保存的档案不符合要求的,由档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业务档案管理,直至吊销档案管理权限。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建立、不保存业务档案或者保存的档案不符合要求的,由档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业务档案管理,直至吊销档案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销毁、篡改、伪造、冒用、泄露、出卖、借出、出租、交换、转让、展览、展示、展示业务档案的,由档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业务档案管理,直至吊销档案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保存业务档案或者保存的档案不符合要求的,由档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业务档案管理,直至吊销档案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犯档案所有者的隐私权或者破坏档案安全保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其他单位或个人损失的,由所造成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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