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电子合同的订立、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合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电子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合同的订立、使用和管理。
二、订立
(一)电子合同订立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证明合同内容;
2. 电子合同的内容符合约定的要求;
3.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电子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 在线订立:通过电子签名平台、在线订立订立器等方式,将电子合同的文本、签名、证书等数据电文形式呈现给受让人;
2. 邮寄订立: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将电子合同的文本、签名、证书等数据电文形式呈现给受让人;
3. 传真订立:通过传真机、传真件等方式,将电子合同的文本、签名、证书等数据电文形式呈现给受让人。
(三)电子合同订立时应当生成电子签名或者电子证书:
1. 电子签名:电子签名采用数字签名技术,通过在电子合同上签名的方式,实现对电子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的验证,保障电子合同的可信性。
2. 电子证书:电子证书采用数字证书技术,通过在电子合同上签名的方式,实现对电子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的验证,保障电子合同的可信性。
三、使用
(一)电子合同应当用于下列场合:
1. 电子商务:电子合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订立和使用;
2. 金融交易:电子合同在金融交易中的订立和使用;
3. 法律事务:电子合同在法律事务中的订立和使用。
(二)电子合同的订立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电子合同的格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电子合同的文本、签名、证书等数据电文形式的格式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3. 电子合同的订立和使用应当遵循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四、管理
(一)电子合同的订立、使用和管理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的机构或者组织负责:
1. 当事人可以约定电子合同的订立、使用和管理由合同的履行地、变更地、终止地的电子合同订立机构或者组织负责;
2. 当事人可以约定电子合同的订立、使用和管理由合同的履行地、变更地、终止地的的电子合同订立机构或者组织负责。
(二)电子合同订立机构或者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电子合同的订立、使用和管理;
2. 负责电子合同的验证、签署和生效;
3. 负责电子合同的撤销、修改和恢复;
4. 负责电子合同的存储、备份和销毁。
五、其他
《办法》中未涉及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令
第 14 号
部规章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按照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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