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央行政单位的合同管理,促进合同签订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央行政单位制定发布了《中央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中央行政单位合同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合同审查、签约、生效、终止等五个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注重合同履行的监督和评估,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办法对中央行政单位内部的合同管理职责和外部的合同签订机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包括合同审查、签约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分工,合同格式的制定和审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合同的保密和披露等。
办法还规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包括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的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的规定,以及合同生效后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等。
办法的发布实施,为中央行政单位的合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合同签订和使用的行为,提高合同签订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促进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中央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执行,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审查,确保合同签订和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同时,各行政单位也应当认真执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签订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为全面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建设法治型行政单位作出积极贡献。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