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欺诈行为实施之日起失效: (一)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采取虚假方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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