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研试制费是指国家用于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项目的经费。
第二条 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制和阳光化。
第三条 科研试制费的预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预算:包括科研试制费、人员费用、实验设备费用、物资采购费用、管理费用等。
(二)绩效预算:包括研究成果的发表、专利的申请、科技项目的验收等。
(三)其他预算:包括科研试制费的结算、预算调整等。
第四条 科研试制费的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预算支付:按照科研项目的预算金额,一次性向科研机构支付科研试制费。
(二)按照成果支付:按照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分期向科研机构支付科研试制费。
(三)按照绩效支付:按照科研项目的绩效,根据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效果,分期向科研机构支付科研试制费。
(四)按照约定支付:按照科研项目的合同约定,分期向科研机构支付科研试制费。
第五条 科研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科研试制费的预算和支付方式,开展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定期对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科研试制费。
第十条 科研机构应当如实反映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国家科委报告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国家科委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完善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机制,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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