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牵头,会同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农业厅、林业厅、省残联对《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7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
近年来,随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持脱贫攻坚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在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方面,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办法》分为总则、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五章,共三十二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完善了资金分配方法。坚持以目标和结果为导向的原则,综合考虑贫困状况、脱贫攻坚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分配因素;二是调整了资金支出范围。采取了负面清单方式,在对资金支出范围做出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三是改革了资金使用管理方式。明确提出除中央、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扶贫项目外,省和市州一律不得确定和审批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四是强化了资金监管,按照权责对等原则,明确了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在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方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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