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事业部)、总调度室及各车间。

2.术语和定义

2.1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2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2.3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2.4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 职责

3.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3.2安环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3.4各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3.5员工(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 一般规定

4.1公司安环部、工会、各部门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2各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4.3人力资源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4人力资源部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4.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6质量技术部必须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至总经理而且将结果进行公示。

4.7各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生产成本。

5. 职业病管理

5.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中心,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5.2当公司人力资源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5.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 保健食品

6.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6.2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6.3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公司防暑降温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 附则

6.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6.2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安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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