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项目监理管理办法
为加强信息项目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保障信息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法》和《信息项目监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项目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保障信息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法》和《信息项目监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部管理下的信息项目监理。
第三条 信息项目监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客观、独立、自主;
(二)依据监理规范和标准,对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三)及时发现和纠正信息项目中的质量问题;
(四)保障信息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五)保护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信息项目监理应当由具备监理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 信息项目监理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理制度,明确监理职责和标准,规范监理行为。
第六条 信息项目监理应当与信息项目所在地的技术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信息项目进展情况和质量问题。
第七条 信息项目监理应当参与信息项目的设计、施工、测试、验收等过程,对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第八条 信息项目监理应当记录监理情况,并及时报告给相关信息项目所在地的技术机构。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我部管理。
第十条 各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信息项目监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定期对本地区信息项目监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信息项目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项目”是指通信管理部门实施的信息工程项目。
(二)“监理”是指对信息项目进行监理的行为。
(三)“监理规范和标准”是指信息项目监理应当遵循的标准和规范。
(四)“监理单位”是指具备监理条件的单位。
(五)“技术机构”是指负责信息工程项目的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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