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4月12日讯(记者 董理) 近日,山东省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今后,山东省将通过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推动社会力量参与举办的公益服务组织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税收政策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
记者了解到,根据举办主体的不同,事业单位可分为两大类:国家机关举办的公办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教育、医疗卫生等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机构,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事业单位。
《办法》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开办资金方面,山东省实行确认登记制,申请登记时应当有15%以上的举办出资到位;无形资产通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计价后,可以计入开办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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