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简明问答(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依据有哪些法律法规?什么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各种问题,来听青岛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一一解答。

1、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依据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等。

2、什么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什么是职业病防护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常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根据其功能的不同主要有:防尘、 防毒、防噪声和振动、防暑降温、防非电离辐射(高频、微波、视频)、防电离辐射等类别,还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密闭、机械化、连续化措施、隔离操作和自动控制等。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是谁?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中的建设项目如何定义?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法中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按照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6、什么是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7、最新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文件名称是什么?

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疾控发[2015]92号),据此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共有6类456种,其中粉尘52种、化学因素375种、物理因素12种、放射性因素8种、生物因素6种、其他因素3种。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为几类?

为了适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效衔接,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严重和一般两类。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

9、建设单位在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过程中,应同时编制哪些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10、上述评价报告或设计专篇是否必须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不是,对于建设单位如何实施评价和设计工作,是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还是自行实施,现行法律上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但是,为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质量,切实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对于大多数不具备能力的建设单位,建议委托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1、如何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要求,并参照《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 277—20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ZW-JB-2014-00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等国家标准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2、建设单位在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过程中,是否需要向管理部门提报相关材料?

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评审工作后,要形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布;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评审工作以后,要形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布;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后,要形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进行信息公布。

13、上述信息公布有哪些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第八条: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查询。

14、上述书面报告有统一的格式吗?

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3和附件6。 https://www.mem.gov.cn/gk/gwgg/agwzlfl/gfxwj/2017/201704/t20170428_242787.shtml

15、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意义是什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2年6月9日 上午10:35
下一篇 2022年6月9日 上午10:3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