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席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员范围
(2022年2月20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8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8次会议决定,不是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市政府党组成员
二、市纪委一位副书记
三、市委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五、市十一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六、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七、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单位及其他单位负责人
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
九、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
十、市级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
十一、会议副秘书长和会议秘书处各组负责人
十二、出席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委员(列席有关全体会议,听取有关报告)
十三、中央、省驻滨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四、住滨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十五、担任过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已退出领导岗位的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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