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条例》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条例》强调,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铁路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等支持。地方铁路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同步实施。
《条例》要求铁路建设应当符合铁路发展规划,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铁路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铁路建设单位委托代建铁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方应当依法承担与代建项目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配合铁路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条例》还指出,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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