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首要的是打造高素质的产业工人队伍,全面提高职工的素质。开展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职工队伍知识、技能水平,既是工会服务于党委、行政的中心工作,也是履行工会基本职能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
第二条 为推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工程深入开展,通过创建学习型班组、学习型职工,引导、教育职工树立学习理念,把学习与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充分调动职工创新创效的积极性,要将学习转化为创造性行为,不断提高创造力,有效激发广大职工为推动公司发展发挥聪明才智。
第三条 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是职工实现创新技术、展示创新成果、体现自我价值的平台。通过搭建创新平台,为职工提供经济技术创新的条件,定期评比并广泛宣传,使其由活动化转变为工作化。
第二章 创新内容及形式
第四条 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是指工会组织职工围绕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开展的一项群众性活动。
第五条 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由工会领导职工技师协会、创新工作室具体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工会按公司工会要求负责本单位创新活动的开展,具体形式、方法要本着多样性的原则,公司工会不做具体规定。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是工会的重要工作,各单位工会活动开展如何,将作为建设职工之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技术创新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技师协会及创新工作室成员开展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注资经费可用于奖励技师协会所在单位每季度评审出的创新成果,或固化到工艺或设计中的创新成果,也可用于开展技能培训、技术交流、名师带徒等与创新创效和人才培养相关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 创新成果的推荐
第八条 各单位工会每年11月1日至11月5日向公司工会推荐经济技术创新成果。推荐成果材料要严格按规定的表格填写(电子版)。工会对创新成果,每年度评选一次、奖励一次。对获得奖励的职工将作为年终评选劳动模范的重要条件。
第九条 各单位工会每季度可自行组织评审组,对季度内完成的创新成果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可使用公司工会注资经费对优秀创新成果进行奖励,同时更鼓励所在单位投入相应资金联合奖励优秀创新成果,并将创新项目和奖励结果上报公司工会。
第四章 创新成果的评审
第十条 公司工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职工经济技术成果奖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负责职工技术成果奖的评审。评审小组对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成果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授奖项目的建议,公司工会根据评审小组的建议,对获奖项目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各技师协会所在单位年度内完成的创新成果数量不应少于所在单位技师协会技师人数的25%,含有公司级创新工作室的单位年度完成的创新项目数量不少于所在单位技师协会技师人数的30%。否则,将视情况对注资经费予以减免。各技师协会所在单位申报1-3项优秀创新成果参评公司工会年度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成果评审,含公司级创新工作室的单位可申报1-5项创新成果。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公司工会对创新成果采取统一评审、统一奖励的方式进行。各技师协会将年度内评审出的优秀创新成果申报至公司工会,参与公司年度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成果评审,公司工会统一组织评审,并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创新成果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公司工会鼓励职工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会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并对取得成绩的职工予以奖励。
(一)技师协会及创新工作室成员在参加市级以上工会组织(含市级)举办的创新成果评选活动时,公司工会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创新成果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技师协会及创新工作室成员在参加市级以上工会组织(含市级)举办的技术运动会时,公司工会统一支付参赛选手的报名费等杂费,并对获得比赛前十名的选手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职工技术成果奖:
(一)成果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在本单位和公司产生重要影响;
(二)新技术、设计和改进工艺取得显著成效;
(三)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工具具有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对现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成效;
(五)创新操作法,使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显著提高或在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六)创新技术,在安全生产与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起到了显著作用;
第十五条 推荐评审技术成果奖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职工技术成果奖的,撤销其奖励,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为规范使用技术创新活动经费,各技师协会分会、创新工作室在使用活动经费前,需提交经费使用审批报告及奖励明细表,经公司工会生产工委主任审查、副主席审核、主席批准后方可支取。可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将创新成果奖励表报到生产工委主任审批支付;也可采用奖品奖励方式,凭正规发票,按照公司财务报销制度要求报生产工委主任审批支付,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为经费上报时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职工技术成果奖的评选由公司工会生产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公司工会生产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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