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维权措施,服务职工群众,新《上海市工会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丰富维权措施,服务职工群众,新《上海市工会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5月24日,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以及工会工作的开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对《工会法》作出修改。

《上海市工会条例》制定于1995年,分别于1997、2002和2010年进行了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实施以来,为上海工会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在新形势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固化本市各级工会在工会改革中积累的经验做法,组织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抗疫工作,有必要对现行条例再作修改完善。

经过本次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由原来的五十三条,增加至五十五条。修改后的《条例》体现了上海工会动员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的特质,体现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如,近时期以来,各级工会组织积极投入疫情防控工作,为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作出了贡献。修改后的《条例》在工会职责中对发挥工人阶级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主力军作用作出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工会组织体系。明确市、区、街道、乡镇建立地方总工会,设立管委会且规模较大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建立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可以建立市、区产业工会,在区级及以下可以建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楼宇、商圈等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

二是明确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应当依法确定,将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条件降低到十人以上,并强化了工会资金的监管,即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的任免应当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等。

三是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根据《工会法》,将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明确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以及街道、乡镇等工会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代表职工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协商。

四是强化监督,丰富维权措施。明确工会要求用人单位重新研究处理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时,用人单位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附有相关材料。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市、区总工会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有关违法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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