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87号令解读(第七十五条)支付采购资金
原创 岳小川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87号令解读】
一、支付采购资金的形式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形式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财政直接支付时,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资金支付机构提出支付申请,由财政资金支付机构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采购人提出支付申请时,应同时提供采购合同、供应商出具的发票、验收单等证明供应商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财政授权支付时,财政部门将财政资金直接划拨到采购人的账户,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
二、支付采购资金的依据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提前支付也不得拖延支付。采购人不得为了完成政府采购执行进度,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采购人应对支付的资金安全负责。一般情况下,都应该是在供应商完成供货或服务后,向供应商支付与已完成供货或服务金额相当的价款。如果属于支付预付款,采购人一般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金额的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以便在供应商没有完成后续供货或服务时可以收回预付款。
三、供应商违约金处理
供应商违约时,应按采购合同的约定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供应商在采购资金以外向采购人支付的违约金,或采购人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都应按规定上缴国库,采购人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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