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合理控制药品的过程管理,防止药品过期,确保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药品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三、药品应按批号进行陈列或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四、本单位规定药品近效期含义为:距药品有效期截至日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五、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应有近效期标志或标牌。若实行计算机管理应有药品近效期自动报警程序。六、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一般不能购进。七、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用表”,报药剂科。八、药剂科应按“近效期药品催用表”所列内容,及时督促临床医师尽快使用或退换货,以避免药品过期造成经济损失。九、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检查和控制。十、及时处理过期药品,严格杜绝过期药品在临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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