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宇阳 李海媛)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发展,积极响应行业诉求,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6月2日发布,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基协表示,目前,私募基金纸质合同签约方式存在效率低、容易被篡改等问题,从实践案例看,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纷争形成风险隐患,行业近年来开始推行电子合同签约方式。疫情期间,私募基金电子合同签署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加大,部分市场服务机构加快布局电子合同业务,行业迫切希望规范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为此,中基协出台《办法》,旨在规范、推广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的同时,降低私募基金行业风险,也为托管人开展投资监督、募集机构落实销售适当性要求、份额登记机构进行份额确权等提供落地场景,为在私募基金行业进一步加强科技监管奠定基础。

据悉,《办法》共计5章36条,一是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的内涵、外延;二是厘清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各方权利义务;三是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登记和材料报送要求;四是明确电子合同业务运营、内控以及数据管理等业务要求;五是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后续自律管理要求。下一步,协会将在监管部门指导下,不断完善私募基金电子合同服务业务相关规则,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具体来看,《办法》要求,私募基金当事人、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电子合同数据存证机构应妥善保管电子合同业务相关数据,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此外,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基金服务业务自律规则的要求进行重大信息变更和定期信息报送,其中,解聘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应当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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