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揽工艺性加工管理办法(加工承揽条例)

对外承揽工艺性加工管理办法(加工承揽条例)

对外承揽工艺性加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外承揽工艺性加工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为公司承揽国内工艺性加工业务的责任部门,XXX为公司承揽国外工艺性加工业务的责任部门,XXX、XXX负责公司对外承揽工艺性加工业务的接待洽谈与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三条 承揽工艺性加工项目时,承揽责任部门须事先明确当期公司生产排产情况,若公司有能力安排,则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对外承揽工艺性加工的加工费,由财务部门向承揽部门提供常规加工项目的最低价格标准;没有价格标准的,合同签订前由财务部门给定最低加工费价格,合同不得低于最低价格标准。

第五条 工艺性加工合同由承揽责任部门自存一份,向财务部门报送一份。

财务部门留存的合同及在合同中注明的事项只做公司内核算结算和管理使用,不得向委托方提供。

第六条 对外承揽的工艺性加工件进入公司厂门时,承揽部门须派员确认。合同件加工完并检验合格后,XXX派人员到现场确认,经确认符合合同加工范围后,需由加工部门与XXX共同认可。

第八条 工艺性加工合同完工后,承揽部门将《委托加工确认单》报财务部门。《委托加工确认单》作为对该合同完工和有关考核、奖罚的依据。

第九条 工艺性加工合同完工确认后,承揽部门通知委托方提货并出具加工费用结算单,协助委托方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财务部门依据合同价款和加工费结算单,进行结算并开具加工费发票。

第十条 工艺性加工合同未进行结算的,原则上不允许提货出厂。承揽部门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加工费用结算后提货。

第十一条 加工件批量或数量较多不能一次全部提货出门的,可采取先支付加工费后分批出门的办法。

第十二条 承揽部门负责承揽加工业务的货款回收,承揽部门应设立合同台账,对每一份合同完成日期和付款、交货情况及其它应备案记录的事项进行登记记载。对经批准已提货尚未付款结算的合同,应定期催促委托方或加工费回收责任部门清结并保留主张债权证据,财务部门结算后及时将结算结果反馈给XXX。

第十三条 对外承揽工艺性加工,不能干扰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对外承揽工艺性加工涉及公司经营管理保密事项,任何人不得向委托方泄漏,违者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

对外承揽工艺性加工管理办法(加工承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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