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安委〔2021〕12号)和《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2021〕7号),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导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加强源头准入。
《指南》要求,各地应制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从产业规划、国家政策、地方要求、项目投资、工艺技术、反应风险评估、自动化控制程度等方面提出项目准入规定,解决“怎么选择项目、什么项目能落地”的问题。
《指南》强调,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拟建项目在立项过程中进行决策咨询服务,包括园区预审、市级审核和省级专家评审等环节,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解决“谁来审”的问题,构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提出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安全审查、安全设施建设、试生产、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主要风险、审查要求和安全风险防控要点,解决“怎么审、审什么”的问题。
《指南》要求,各地要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安全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不达安全标准的不能上马和开工,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扎实做好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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