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420014 建设项目管理专项制度
考点一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三项”制度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 1995] 128号)明确,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简称 “三项” 制度。
2. 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活动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3. 招标投标制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的要求
1)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②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③重要设备、 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无效标处理。
(2)招标投标制是指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 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监理分标的原则是应当有利于管理和竞争,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5)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6)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 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3)公开招标中,投标人少于三个, 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测)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7)不招标情形。有下列清况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 设计,经批准 后可不招标: 1)工程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2)抢险救灾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 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8)评标方法
勘察设计招标的目的,在于通过招标竞争选择优秀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方案较优、造价合理的勘察设计文件,投标人的勘察设计费报价不能作为招标的主要条件。因此,“无标底” 成为勘察设计招标与施工、设备材料招标明显区别的一个特点。
考虑到勘察设计招标的目的、勘察设计收费性质以及无标底等因素,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 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采用综合评标法的,应先评技术标, 再评商务标。评标时分别打分,然后按照技术标评分占40%权重、商务标评分占60%权重评定最终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9)无效标或被否决的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无效标处理或被否决: 1)未按要求密封。2) 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3)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4)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10)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有关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逐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 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同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 文件中规定是否对未中标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补偿的,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给付。
4建设监理制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 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 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2)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3) 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 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 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合同。
考点二 代建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 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 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 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为建设实施代建, 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工程代建相关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 安全、 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征地移民等工作, 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可研报告提出代建管理方案,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 (勘测设计、咨询、 施工总承包、 大型工程法人)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项目 管理单位)负责选定。
项目管理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2) 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咨询、 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柜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 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 人职责的单位。
(3)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管理能力、 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 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 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选定。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不得以代建为理由规避招标。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在工 程概算中列支。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分期拨付。依据财数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同时满足按时完成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内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
(一)总则
水利PPP项目操作,包括重点水源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大型灌区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等。
1. 除特殊情形外, 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 原则上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2. PPP项目实施程序与原则。水利PPP项目实施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储备(PPP项目库、项目实施机构;)、项目论证(PPP项目实施方式、PPP项目实施方案、PPP项 目合同草案:(1)项目股权和资产处置(2)风险管理(3)排他性约定(4)回报机制(5)债务性质(6)退出机制(7)其他相关承诺;)、社会资本方选择(选择方 式、选择程序;)、项目执行(成立项目公司、合同签订及履行、项目移交(合同期满前12个月)、项目后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各参与方按照依法合规、诚信守约、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理收益、公众受益的原则,规范、务实、高效实施水利PPP项目。
3. 社会资本方选择
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社 会资本方作为水利PPP项目合作伙伴。
4. 项目执行
(1)成立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可由社会资本方单独出资,也可由政府授权单位(不包括项目实施机 构)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
(2) 项目移交:合同期满前12个月为项目公司向政府移交项目的过渡期。
(3) 项目后评价及信息公开:水利PPP项目移交完成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组织对项目开展后评价,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 评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