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交接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内部交接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医疗废物交接流程

二、适用范围

全院各科室

三、依据

[1]国务院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2]卫生部:《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

[3]卫生部:《医院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2003

四、内容

1、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1)兰考县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来院收集医疗废物时,应与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地工作人员认真清点核查,填写转运联单,并签字。

(2)医疗废物交接记录必须真实、具体,不得弄虚作假,做到产生地、暂存地与转运联单一致,确保医疗废物不流失。

(3)感染防控办对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进行指导、监督。

(4)各项登记记录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登记资料保存三年以上,随时备查。

2、医院内部收集交接规定:

(1)各科室应定人负责与医疗废物收集人员进行交接,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回收人员可拒绝回收并立即报告后勤科、感染防控办。

(2)当专职收集人员到达各科室时,交接人员将贴有警示标识、包装完好的医疗废物交给专职收集人员,当面称重量。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包括产生日期、时间、废物名称、科室.处置者签名等内容,贴在包装外封口处。

(3)交接时,专职人员必须检查包装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渗漏等情况,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处。

(4)交接时应填写交接记录,内容包括:日期、科室、种类、重量、总重量.交接时间和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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