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照财政部和吉林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有关加强及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吉林市昌邑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
一、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基本原则
1.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2.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3.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
4.明确责任、跟踪问效的原则。
二、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范围
1.当年财政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安排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部门专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和各项收费资金;
2.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指标资金;
3.本级财政预算追加指标资金;
4.财政专户资金;
5.财政往来资金。
三、财政资金拨付的基本程序
(一)当年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拨付
1.人员工资支出拨付。
部门预算安排的“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的离、退休费、护理费、劳模补助、伤残人员补助、取暖费等,凡是通过银行代发的资金拨付,履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资金通过代发银行和社保账户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存折(卡)中。
年度预算执行中遇有单位人员调动及人员工资发生变动,需要调整统发数据时,由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提供人事部门的工资变动审批、人员调入和调转手续、离退休和自然减员证明文件等资料,由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提报,经区财政局主管副局长审核、报局长签批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工资统发数据。
2.公用经费支出拨付。
(1)定额公用经费拨付。部门预算安排的定额公用经费,由区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年初一次性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预算单位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经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对预算单位进行批复后,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中实行授权支付。
(2)部门专项经费拨付。
①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工程和采购类资金的拨付,由用款单位在下达指标之内,根据工作需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经主管业务副区长同意后,向区政府提出申请,主管财政副区长审定后,由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填制《区级财政项目支出签批表》,经区财政局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核,报主管业务副区长审核、主管财政副区长签批后,由区财政局办理拨款;10万元以上经主管业务副区长同意后,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长审定后,由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填制《区级财政项目支出签批表》,经区财政局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核,报主管业务副区长审核、主管财政副区长审定,区长签批后,由区财政局办理拨款。
②部门预算安排的工资性支出、抚恤救济、养老保险补助等社会保障支出、地方配套支出、政府到期债务等资金的拨付,根据政策规定的标准、金额,发生时由用款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提报,经区财政局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批后办理拨款。
3.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
通过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由项目建设承办部门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经主管业务副区长同意后,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长审定后,由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填制《区级财政项目支出签批表》,经区财政局主管副局长审核、报局长签批后,向区政府提出解决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办理拨款。
4.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非税收入资金的拨付。
预算单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拨付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时,由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每月在收入缴库额度内,由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按需提报,经区财政局主管副局长审核、报局长签批后办理拨款。
(二)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支出拨付
1.上级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对国家和省、市补助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性资金等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款时,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由项目建设承办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业务副区长同意后,向区政府提出申请,主管财政副区长审定后,由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填制《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支出签批表》,经财政局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核,报主管业务副区长审核、主管财政副区长签批后,由区财政局办理拨款;30万元以上,由项目建设承办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业务副区长审核,主管财政副区长审定,区长审批,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办理拨款。
2.上级下达的经费类、工资性支出、抚恤救济和养老保险补助等社会保障支出、中央和省、市财政配套支出等资金的拨付,由用款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提报,经区财政局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批后办理拨款。
(三)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经费的拨付
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经费是指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之外,遇有特别需要,动用预备费或当年超收新增可用财力安排的支出。根据预算追加审批管理的规定,500万元以下,由主管业务副区长审核,主管财政副区长审定,区长审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报区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追加经费的拨付,按照关于预算追加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填制《区级财政预算追加支出签批表》,报区政府履行追加经费审批程序。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办理拨款。
(四)财政专户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严格专户资金会计核算和资金拨付管理。
1.财政预算列支到专户的资金和上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本级专户资金。由区财政局业务科室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下达的指标文件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主管副局长审核、报局长签批后,办理列支业务。
2.财政专户资金的拨付。财政专户资金需要支付的,由用款单位向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提出申请,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提报,经区财政局主管副局长审核、报局长签批后,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拨款。
(五)借用财政资金的拨付
年度预算执行中,有关单位按照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要求,因临时性周转或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突发事件需要借用财政资金的,由借款单位履行借款程序,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填制《财政临时性借款支出签批表》,同时与财政局签订《财政资金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方可办理拨款。
四、财政资金拨付的相关要求
(一)区财政要加强财政国库资金拨款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一要认真履行财政资金审批拨款程序和手续,规范填制财政资金支出签批表,明确意见,注明资金来源、依据和用途,便于会计核算和加强管理;二要严格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和程序。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的各项财政资金,均由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按照批复后的指标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实行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三要建立健全定期对账制度。每月月末,财政国库、预算及相关业务科室,要做好相互间及与银行、预算单位的对账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财政资金拨款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要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跟踪问效,要逐步开展对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将部门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拨付及单位经费相挂钩,强化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其他
自《吉林市昌邑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之日起,同时《关于印发〈吉林市昌邑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昌政发〔2017〕38号)废止。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区级财政项目支出签批表等四项.xls
来源: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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