恍然大悟!貌似是史上最全的“职工福利费”解答了(职工福利费和福利费)

问题一: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定义是?

财企[2009]242号文《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作为加强和明确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在内容、范围上非常具体、明确和全面。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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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具体有: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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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是多少?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属于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范围。所以职工福利费应在实际使用时计入职工薪酬,不能以计提方式确认为负债。

如果你单位还没有执行新会计准则,福利费可以继续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也可以不提取。

且不论计提不计提,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只有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够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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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要注意税法和会计处理对福利费范围界定的不同,属于税法定义的“职工福利费”才受工资总额14%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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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工资薪金与福利费的区别是什么?

工资薪金应具有以下特征: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就是直接的劳动报酬,而职工福利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人才或稳定员工而自行为员工采取的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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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分录?

(1)发生福利费支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现金/累计折旧等

(2)对于不同的职工类型,分配计入不同的科目:

借:生产成本—人工成本

管理费用—人工成本

销售费用—人工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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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职工福利费相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饮费、旅游费等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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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八:发放给员工的福利费需要交个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它做了如下解释: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税发[1998]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对这个替代了福利费的“生活补助费”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法规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总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明确的不征税的福利以外,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额度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请关注当地具体执行政策,可参考当地公务员的相关差旅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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