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海南科技政策)

来源:【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一、为什么制定《海南省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琼府办〔2021〕24号)、《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推进市(县)产业技术创新,推动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发展,制定了《海南省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什么是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是指市(县)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针对本市县主导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需求设立建设,以增强产业技术支撑能力和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为目标,开展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技术服务、人才引进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

三、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研究院的职责分工?

(一)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下称“省科技厅”)是省级研究院认定和指导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支持研究院建设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省级研究院的认定与考核,指导市县研究院建设和发展。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是研究院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是研究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围绕本市(县)主导产业谋划建设研究院,监督检查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及考核,协调解决研究院在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研究院发展,推荐申报省级研究院。

(三)研究院是独立法人单位,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符合产业技术创新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配备一定数量的固定研发人员,科学仪器设施、检验检测设备等运行保障条件,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科技创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产业科技创新活动。鼓励引进国内外著名科研单位及研发团队,加强研究院能力建设。

四、市(县)级研究院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服务产业和建设发展目标,符合产业技术创新的功能定位和工作方向。

(二)重点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领域,为所在市县主导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三)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四)主要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等业务,收入总额(含基本建设)主要(50%以上)来自科技活动。

(五)年收入总额(含基本建设)达到100万元以上,注册为企业的应达到规模以上企业。

(六)具备开展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需要的办公和科研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中试场地和技术检验检测能力等条件设施,具有较完整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五、市(县)级研究院申请认定省级研究院一般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创新人才团队,专业人员的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科技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具有多元化投入机制。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

(六)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拥有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组织机构,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化运行导向。

(七)聚焦产业带动性强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能够有效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产业的集聚和发展;能够有效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六、申请认定省级研究院应按照诚信原则提供哪些材料?

(一)《海南省省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编制、通过专家论证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海南省省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

(三)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申请书、建设运行实施方案及推荐意见函是省科技厅组织评审的主要依据。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省级研究院认定的程序有哪些?

(一)受理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负责材料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做出同意认定省级研究院、不同意认定省级研究院建议。

(三)行政审定。省科技厅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同意认定省级研究院、不同意认定省级研究院意见,按程序审定后,经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意见。

八、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有哪些?

(一)对被评为优秀档次的省级研究院,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省财政后补助经费支持,支持经费从科技条件平台专项中列支。鼓励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经费支持。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院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科技项目。省级、市(县)级研究院申报省级科技项目参照事业单位,项目申报数量不受限制。

(三)根据创新能力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可以从定向择优方式支持研究院申报省重点研发专项项目。

(四)财政支持研究院建设发展的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五)省级财政支持研究院各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级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在科研办公设施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聘用、经费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等方面支持本辖区研究院发展。鼓励市(县)财政对被列为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纳统单位的研究院,根据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九、《暂行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有效期多久?

本办法自自2022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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