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61条:何为保理?(民法典761-769保理条例)

第七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如下: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帐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本条是关于保理合同概念的规定。

典型的保理业务涉及两个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和融资借款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保理人(如开办保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过本条规范是从保理人和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对保理合同进行界定,即保理合同的主体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和保理人。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将未来应收账款排除在了保理业务范围之外(见第八条和第十三条),不过根据本条规定,现有和将有的应收账款,均可以作为保理合同中债权转让的标的。作为债权转让的对价,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一项服务。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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