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活动中,由于部分业务专业性强,各种类型的进出口委托代理服务应运而生,例如:代理仓储、代理报关、代理国际运输等。代理制度方便了各项交易和生活,民法典对代理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与进出口代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PART 01
委托代理与授权委托书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海关公职律师提醒: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其中,委托代理人是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时,还应当根据海关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小提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已实现了授权委托书的电子化。对于表单中需要填报的内容,进出口企业应如实、准确填报,以减少纠纷风险。
PART 02
代理事项应依法约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海关公职律师提醒: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在对进出口贸易方式、通关物流方式、代理费用等内容进行约定时,都应当注意审查代理事项的合法性。
小提示:
如果一方提出的缴纳税款总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应纳税款总额的,或者要求进行“洗单”代理的,另一方应当审慎辨明,对违法要求予以拒绝,避免误入违法陷阱。
PART 03
冒用名义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海关公职律师提醒:
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办理业务方便,将公章或者电子口岸法人卡长期交由代理人持有。其中存在一定的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以及冒用该企业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法律风险。
小提示:
公章、电子口岸法人卡等物品交由代理人长期持有须谨慎,并注意防范法律风险。进出口企业使用《代理报关委托书》等电子化授权委托平台的“自动确认”功能时,建议评估风险、审慎使用。
PART 04
不当代理造成损害要担责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海关公职律师提醒:
报关企业在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需注意防范因不当代理造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损害、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并应尽到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真实性的合理审查义务、避免工作疏忽,以防范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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