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2〕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5日

哈尔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完善市级储备粮运行体系,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20〕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和成品粮油。

  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营业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级储备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的制定、品种数量规模的建立、储备粮动用方案的审定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决策。市级储备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领导小组决策的实施及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下达市级储备粮计划,根据市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细则。

  1.市发改委会同市粮食局拟定市级储备粮宏观调控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落实。

  2.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财政保障;负责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市级财政承担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和动用费用等补贴资金;负责落实市级储备粮管理所需工作经费;负责协调省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落实工作;负责对市粮食局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3.省农发行营业部负责按照国家、省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照职责检验检测市级储备粮质量。

  5.市级储备粮储存地所在的区县(市)政府对辖区内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并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市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计划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品种及规模按照省下达计划任务执行;特殊情况需调整市级储备粮品种或规模,应当由市政府请示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建立

  第八条 市级储备原粮承储企业委托选定办法参照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省级储备粮委托承储企业选定办法执行。在省级储备粮委托承储企业选定办法未出台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包含成品油储备,下同)委托承储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中选取。

  第十条 承储企业储备业务应当与商业经营业务分开,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避免或者减少市级储备粮损失;应当建立统计台账,保存有关凭证、资料;应当建立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定期开展常规性质量指标检验,保证市级储备粮符合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报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
  2.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骗取市级储备原粮贷款或者套取市级储备粮价差和财政补贴;
  3.以市级储备粮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4.利用市级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5.在市级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6.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7.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8.拒不执行或者不按要求执行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动用命令;
  9.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不宜储存;
  10.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原粮收购主要采取公开竞价采购或挂牌收购方式进行,竞价采购起拍价格或挂牌收购价格以及市级储备成品粮合同价格由市粮食局根据市粮食局价格监测数据及粮油市场行情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收购价格与收购费用构成,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核定。入库数量由市粮食局核定。入库成本、入库数量核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市粮食局按照合理布局、交通便利、设施齐备、科学保粮原则,根据市级储备规模任务及粮油市场行情提出储备粮收购(储备承储)计划。市级储备原粮(承储)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联合下达;市级储备成品粮(承储)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原粮按照以下收购步骤设立储备。

  1.承储企业凭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备承储)计划向所在地农发行提出贷款申请,由农发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贷款。

  2.市级储备粮收购计划实施过程中,因市场波动超过原确定价格时,应根据市场情况,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整竞价采购起拍价格或挂牌收购价格。

  3.承储企业将原粮进行干燥、整理、入库、固定形态后,向市粮食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粮食局组织验收组对入库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并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核定入库成本。验收合格后签订承储合同,储备粮承储期从收购入统当月起计算。承储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4.对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根据情况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重新验收后仍不符合储备粮要求的,由承储企业按自营业务处理,并限期归还农发行贷款。期间已获得的储备粮补贴须原数返还财政,收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资金利息均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按照以下步骤设立储备。

  1.在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备)计划下达后,承储企业自行组织收购、生产并建立库存,也可利用日常经营周转库存按照要求落实市级储备粮任务。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解决。

  2.承储企业向市粮食局提交储备粮验收申请,市粮食局组织验收组对入库数量、质量进行验收核定。验收合格后签订承储合同,储备粮承储期从合同签订当月起计算。承储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3.对验收不合格的,由承储企业按照要求整改后再重新组织验收;对超出整改要求时限仍不能通过验收的,由市粮食局根据情况提出市级储备粮调整计划,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调整市级储备粮储备计划。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轮换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按照保证安全、均衡有序、节约费用的原则,采取定期轮换和动态轮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粮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规定合理安排轮换。市级储备粮原粮年度轮换总量以及轮换时间安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市级储备成品粮按照库存充足、即入即出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原粮轮换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销售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竞价销售起拍价格由市粮食局根据市粮食局粮食价格监测数据及粮油市场行情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市级储备成品粮轮换,按照粮权明确、即入即出、库存充足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负责轮换,保持储备粮常储常新。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原粮轮换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联合下达。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原粮承储企业按照轮换销售计划安排储备粮销售、出库等工作。

  市级储备原粮轮换销售由市粮食局组织,承储企业按照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方法步骤进行。轮换销售计划实施过程中,因市场波动需调整价格,由市粮食局根据市场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章 市级储备粮动用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会同市粮食局加强对市内、省内、国内和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接警、报警机构,应当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 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时,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并按要求完成出库、加工、包装、运输、配送等具体任务。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应适时补库,应当在10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七章 市级储备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原粮收购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按照省农发行营业部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储备计划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农发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贷款;市级储备成品粮收购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依据统计报表时间按月计算。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实行定额管理,具体标准按照省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参照中央储备粮保管费用确定的标准执行。贷款利息补贴按照贷款银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计算,实行据实补贴。

  第二十五条 因轮换、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相关费用和价差收入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原粮储备轮空期间,承储企业不再享受费用、利息补贴。
  成品粮储备轮换由承储企业负责,政府除负责规定的保管费用及利息补贴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要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每季度业务终了,承储企业向市粮食局提报《储备费用利息补贴申请表》,市粮食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予以审核并提出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粮食局审核意见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原粮的损失、损耗,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由承储企业在保管费用中列支;
  2.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超过定额的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企业应当在损失发生后及时报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核销。

第八章 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局、省农发行营业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市粮食局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财务、统计、档案等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对市级储备粮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粮食局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省农发行营业部负责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照市粮食局制定的市级储备粮食质量安全委托检测要求进行相关检验检测。

  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等相关部门,同时报告市政府。

  其他部门应当结合职能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承储企业以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拒绝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在市级储备粮承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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