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27年,体育法迎来了全面修订。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体育法是体育领域唯一的一部专门法律,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经27年了,“此次修订幅度是比较大的,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体育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些重大的、基础性、整体性的问题。”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褚波对媒体表示,这次修订对下一步构建完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进行了通盘考虑和系统规划。
经过修订,体育法由原来的8章54条增至12章122条,包含总则、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反兴奋剂、体育组织、体育产业、保障条件、体育仲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受到广泛关注,反兴奋剂、体育仲裁、体育产业和监督管理4个新增专章也颇具亮点。
为突出全民健身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原本第二章“社会体育”章名修改为“全民健身”,明确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褚波表示,新修订的体育法特别关注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着力通过制度设计,来解决群众“健身难”问题,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配置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设施。此外,针对现有体育场地设施开放不足的问题,规定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要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具体办法。
同样修改了章名的还有第三章,将“学校体育”修订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把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北京大学体育教研部教授董进霞对媒体分析认为,青少年体育就应该是涵盖了更广的范围,除了学校,还包括社会、家庭、俱乐部。
“这些内容让‘体教融合’的发展脉络更加清晰。”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笑世全程参与体育法中该章节内容修订,据他透露,这是由数百名各行业专家、学者,历时约10年,经过多次实地调研和研讨才最终形成定稿。例如,根据调研,在某些地区,体育课被占用的课时居然高达60%,所以,第二十六条中专门用“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这样的表述来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和之前笼统的表述相比,新修订的体育法对青少年和学校体育这个层面有了更明确的要求。”
张笑世表示,在修订相关内容过程中,也有人担心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学校都参与组织和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会导致“谁都管,变成谁都不管”,“但修订专家认为,只有靠全社会的观念转变,才有利于培养青少年主动锻炼的自我意识,这一点非常重要。”张笑世说。
此外,新增专章“体育仲裁”也令体育从业者眼前一亮,包括“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10条内容。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首都体育学院教授韩勇表示,体育仲裁是体育善治的重要环节,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有效途径,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符合我国体育实际,能够快速、便捷、经济地解决体育纠纷的仲裁制度,有利于化解矛盾、保障权利、维护体育的公平与正义。
据韩勇介绍,1984年成立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为国际体育争端提供快速、专业、国际性、一致性的解决途径,得到了奥林匹克大家庭的认可,成为事实上体育界的“最高法院”,各国也纷纷效仿这一机构建立起体育仲裁制度。虽然1995年体育法中就有关于体育仲裁的初步表述,但直至近年来,中国体育仲裁理论和实践不断推进,学术研究大量涌现,国内多起纠纷在CAS裁决,多名专家担任CAS仲裁员,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22北京冬奥会期间都经历了CAS特别仲裁实践,CAS上海听证中心成立,“我们具备了建立中国体育仲裁机构的基础”。
韩勇表示,这一专章的出现,解决了体育仲裁制度立法依据欠缺问题;明确了体育仲裁与司法、其他仲裁以及体育组织内部仲裁的边界;明确了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和构成;明确了体育仲裁规则的制定。据记者了解,相关部门正在依照体育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同时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马法超发现,除新设的“反兴奋剂”和“体育仲裁”与竞技体育密切相关外,“竞技体育”章的细则表述上也有明显变化。例如,第四十六条将原本“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中的“或者”改为“和”,“一个词的变化,对退役运动员保障就是利好消息。”马法超表示,以前运动员退役后,符合条件的可选择进入高校学习,但毕业后再就业就未必有支持。新修订的体育法加大了对运动员社会保障的力度,如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就规定“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此外,在马法超看来,增设“体育产业”专章是本次体育法修订的又一亮点。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关于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体育产业发展也呈现“加速跑”态势,“体育产业发展的巨大潜力及体育产业实践的逐渐丰富为这一章的设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他表示,这一专章除了表明国家对发展体育产业的态度外,也不乏执行路径方面的规定,例如“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但记者注意到,在新修订的体育法中,“鼓励”“应当”等倡导性表述较多,在“体育产业”专章中更集中出现,对此,马法超表示,我国的体育法,从具体内容上看,它调整的是纵向的体育行政关系,条款规定以管理体育事务为主,换言之,它是对政府管理体育事务的法制化,属于行政法范畴。因此,倡导性表述亦是常态,“文中亦有多处涉及政府的义务性规范,这对我国的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会起到至关重要的引领作用”。
回溯历史,据马法超介绍,上世纪80年代初,国家体委就开始组织相关学者全面收集整理并研究各国体育立法资料,为我国体育立法作准备。从1988年成立体育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直至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正式颁布,前后共经历25次重大修改。但体育法颁布后就被指责存多种问题,如原则性规定过多、适用性不强等。之后在2009年和2016年分别有过两次小规模修订,可始终无法适应新需求、解决新问题,因此,修订工作呼声日盛。
其实,在体育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国家体育总局就已经正式提出要修改体育法,体育法学界也开始着手研究。2011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将体育法列为第二档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记者注),随后体育法草案也在2012年7月推出。但由于多种原因,体育法又成为2012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第三档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记者注),修改事项被按下了暂停键。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及体育市场的逐渐活跃,体育法修改再次浮现迫切需求。2018年9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体育法修改被列为第二类项目,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至此,体育法修改就进入了快车道。虽然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但在马法超看来,新修订的体育法搭建起了较为完善的体育法治基本框架,“绝对是进步,期待其效用能在更多法律实践中得到检验。”
作者:郭剑 梁璇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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