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补贴(研发费用补贴政策)

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15条,继续保留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59号)中“省市及以下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模式,优化了有关条款,主要内容有:

研发费用补贴(研发费用补贴政策)


(一)资金来源。确定补助资金由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60%,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补助剩余部分,各自承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补助条件。明确受补助企业须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时,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三)补助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四)补助流程和资金拨付。明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省科技厅依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测算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研发补助额度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各市科技局参考反馈的相关信息组织企业填报补助申请表,并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省级补助方案,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及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各市在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同时根据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并督促县(市、区)财政按约定补助比例落实补助资金。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省级补助资金,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及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六)责任追究。明确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解释权和有效期。明确《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2年9月17日。 [1]


政策亮点
(一)放宽了对补助企业的条件要求。为减少“繁文缛节”,简化企业申报材料,在受补助企业须满足的条件方面,不再要求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二)优化了企业补助标准。为加大对科技型小微的支持力度,调动小微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确定单个企业年度按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额度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助。
(三)增加了省级财政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分担比例。为增加省级财政对41个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财力补助,增强县乡保障能力,对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分担比例,由原来的50%上调到60%。其中,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部门中,市级承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比例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四)增加了信息反馈环节,将信息审核工作前移。为实现政策应享尽享,同时减轻基层科技部门审核工作量,增加了信息反馈环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负责将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反馈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对上述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对企业研发补助额度进行统一测算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有针对性的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1]
办法全文编辑 播报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第四条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二)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第五条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对省财政直接管理的县(市)企业补助60%,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补助剩余部分,各自承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部门中,市级承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比例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第六条补助流程。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于每年8月底前负责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反馈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上述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对企业研发补助额度进行统一测算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
(一)企业申请。市级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二)审核上报。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参考反馈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补助资金申报情况由所在市汇总上报。


(三)省级补助下达。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省级补助方案,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据此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第七条各市应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一个月内,将省级资金下达县(市、区)财政或直接拨付至企业。同时,根据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市补助资金,并督促县(市、区)财政按约定补助比例落实补助资金。
第八条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省级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十条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市科技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制定本市补助实施办法,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统计上报、补助资金审核及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7日,对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 [2]
文件废止编辑 播报
2021年1月1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
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2号),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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