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财基〔2019〕531号)、浙江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秀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和民主决策程序,解决村民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财政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奖补资金与市、区财政奖补资金共同安排,区财政按市级财政落实1:1配套政策,区财政安排资金由区级财政和镇级财政各自承担50%。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民办公助、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由区财政局、区农水局组织开展,镇(街道)严格把关、全程监管,村委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区级财政、农水部门负责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考核验收。各镇(街道)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日常管理和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奖补使用范围。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各自然村道路连接、拓宽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小型桥梁建设;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河道治理;
(三)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
(四)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垃圾收集、公厕等设施建设;
(五)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
(六)村容村貌改造,包括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
(七)已建成村级公益事业的修缮类管护项目,不包括保洁、水电等日常管护;
(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村集体经济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基础设施连片整治项目、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发展物业租赁项目、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等服务设施项目等;
(九)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同等条件下,奖补资金优先用于扶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对单纯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对已列入各级财政补助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除资金整合外),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分配。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综合评定。每年区财政局会同区农水局根据省市财政下达的年度奖补资金计划、区级预算安排、各镇(街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情况、信息监管系统应用、上一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评价(工作考核)、历年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结合区委区政府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分配区以上财政奖补资金。
第七条 支持对象。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具有集体属性的行政村、农村社区、村民小组、自然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投资规模。为减轻村级负担,因地制宜合理控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投资规模。由各镇(街道)根据村级自筹能力、项目建设需要及本级财力确定。
第九条 奖补标准。列入省级奖补计划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奖补资金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并且不大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立项文件中核定的奖补金额。对于经区级认定的重点扶持村,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8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区级阶段性重点推进的有利于村级基础设施提升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各项便民利民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 资金筹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由财政奖补、村级自筹等相关资金组成。地方财政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必要组成部分。区财政通过专项预算安排、整合其他财政涉农资金两种途径落实财政奖补资金。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允许根据筹集难易程度,因地制宜,统筹筹集方式,防止虚假筹资筹劳和脱离村集体承受能力举债搞建设。区、镇(街道)财政奖补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财政可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涉农资金捆绑使用,进一步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为鼓励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区财政在每年的项目实施计划下达的同时,将省市级补资金和区财政奖补资金的50%部分预拨给各镇(街道),项目完工并通过区级验收后再按实拨付剩余的区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核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核算。项目工程设计、监理以及审价、审计支出在项目总投资的5%以内按实列支。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级集体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福利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用开支。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工程合同、验收表、工程审价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工程税务结算发票等相关资料,按相关财务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储备。项目储备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安排、项目执行的基础和前提。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储备计划,并于12月15日前报区财政局、区农水局审核备案并纳入区级储备库。列入奖补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确需安排的,应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镇级初审、区级审批、省级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加强项目总体规划,充分征求村民群众的意见,系统考虑整村需求,能一次性解决的问题不分批立项,不零打碎敲搞建设,做一事了一件,避免资金出缺口、项目留尾巴。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行政村(农村社区)申报、镇(街道)审核、区审批的立项操作程序:
(一)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后,编制项目申报文本,每年年初向所在镇(街道)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有关会议记录、筹资筹劳预算表、筹资筹劳方案审批表(项目申报文本采用省财政厅印发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报单位需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镇(街道)对各村上报的一事一议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在4月底前报区财政局、农水局。
(三)区财政局会同区农水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于6月底前批复并报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要指导项目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经立项批复后指导项目村实施招投标,督促项目村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及时组织施工,并做好资金拨付、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日常性监管工作。对项目建设形成的村集体资产,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程设计,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工程设计。
(二)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区下达的项目计划实施。
(三)项目实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四)所有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与中标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正式合同。
(五)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监理。
第十九条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一)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后,要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并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完工后的工程进行工程审价和财务决算审计,并由镇(街道)、村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合同和工程图纸的标准、工程的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验收,镇(街道)、村对项目完成自验后,向区财政、农水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二)区财政局、区农水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街道)上报的完成项目进行对项目完工情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验收,并将审核结果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村提出申请,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区农水局备案。
重大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等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报区财政局、区农水局审核。经批准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已下拨的财政奖补资金须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逾期收回制度。各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工。村级组织在项目批复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如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开工的,区财政局收回立项,并在一定时期内不予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议事记录、筹资筹劳方案、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各镇(街道)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的管理要求,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监管、项目数据统计等全过程情况纳入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监管。
第二十四条 坚持建管并重。对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按“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公示制度。镇(街道)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多渠道公开宣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管理要求、申报程序、年度立项计划及执行结果,并认真指导督促村级做好项目实施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和信息报道工作。
村级组织应当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村民群众监督。项目完成后,应在项目现场醒目处竖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志牌,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成效的宣传。
第二十六条 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区财政局、区农水局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实施情况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纠正并限期整改。无法完成整改的,收回所补资金外,停止该镇(街道)下一年度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资格,停止该村三年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区财政局会同区农水局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各镇(街道)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镇级财政资金监管制度。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计划管理、选项申报、资金拨付、日常性监管、检查验收等环节,发挥镇级财政管理部门就地就近监管财政资金的职能作用,指导项目实施,确保奖补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村级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依申请公开
抄送:嘉兴市财政局
秀洲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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