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天津5月15日电 (杨子炀 庞喻文)记者从天津市住建委获悉,根据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住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从5月15起,天津市实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银行托管模式。全市10家商业银行可办理该项业务,房屋交易资金在银行进行托管时有利息。
据了解,新《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中最大的变化是进一步优化了天津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将政府部门作为监管主体的全程全额资金监管模式,调整为政府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主体的资金托管模式。
据天津市住建委工作人员介绍,从15日起,交易当事人可以选择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等10家商业银行办理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托管业务。买卖双方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托管银行的资金托管服务。接受托管服务的,交易当事人自行选择托管银行并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由托管银行实施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买房人如果需要办理银行贷款的,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依据托管协议支付至卖房人的收款账户。房屋交易资金在银行进行托管时也有利息,交易双方与托管银行共同签署的托管协议中有“托管资金孳息约定”。
根据新监管办法,如果选择自有交易资金进行托管的,托管商业银行会在转移登记审批后,也就是产权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如果还对贷款资金进行了托管,那么托管银行会在贷款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交易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资金托管服务,交易双方选择自愿放弃资金托管服务的,应签署自愿放弃资金托管服务确认书。交易双方对未纳入托管的交易资金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另外,15日之前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的监管交易,继续按照原资金监管方式实施监管。(完)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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