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支付网 作者 晓梦:2019年3.15晚会上,一名普通记者在未核查是否有真实经营背景的情况下,轻易获取一台支持POS非接的交易终端,暴露出了一个严重问题——POS机终端管理的疏漏。回顾至2016年,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但依然没有从源头上根治POS终端管理存在乱象问题,POS机终端买卖现象甚至随着经济形势下滑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四季度逾期超过半年的信用卡贷款总额合计为743亿元,而该数据在2010年时仅为77亿元,10年期间增长幅度超过10倍,而增长的原因与POS终端个人信用卡套现等灰色产业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2020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管理办法首次从支付受理终端的全生命周期进行规范和管理,直指POS终端个人套现等灰色产业链的核心关键点,且与先前发布的备付金管理办法具有一脉相承的管理理念,即进一步加强了清算机构在交易转接过程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收单机构(银行机构、非银支付机构)在商户入网管理中的商户、终端、地址、信用代码、结算账户信息的五位一体,通过各维度信息的对称性,来加强对商户入网审核的充分性;进一步明确支付终端生产厂商应具备的底线和原则,不能为了终端销量而协助相关机构实现一机多户等违法行为,并可能承担永久退出支付产业链的严重后果。通过对管理办法的深入分析,未来将对支付产业链产生如下重大的影响:
一、商户的真实性提升,打压灰色产业链
通过对商户入网信息五位一体的真实性审查,并经过清算机构与生产厂商信息的双重验证核验,确保新增入网商户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且相关入网信息具有可追溯性。针对存量线下终端商户一年内限期整改和线上商户半年内的限期整改,商户的真实性将得到实质性加强;针对虚假伪冒开立的商户逐步退出,从源头上控制了POS终端用于违法交易。对于银行卡发卡行而言,真实的商户信息将更有利于其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用户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侦测,及时发现并预防用户盗刷风险事件的发生,也有利于发卡银行为鼓励用户真实消费而增加营销资金的投放,将引导银行卡交易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方向。
二、生产厂商良币驱逐劣币,加大技术研究投入
根据人民银行2020年一季度运行报告显示,投放的POS终端已经连续多个季度同步大幅度下滑,且未来随着终端管理的加强,实际投放终端数量将进一步减少。而作为POS终端的生产厂商而言,不能再以低端产品扩大销量来提升自身利润水平,只能不断通过提高自身科技研究投入,加快POS终端产品迭代更新,为商户提供更加多元化、智能化、集约化的支付终端产品,才能在终端市场上获得一席之地。同时,之前大量投放的“扫码盒子”等简易交易终端存在与人民银行最新管理办法中对于终端安全要求不相符的地方,存量终端市场对于生产厂商而言还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做好POS终端的研发投入将会是生产厂商的核心竞争力。
三、支付机构告别“鸦片之毒”,盈利模式加速转型
众所周知,银行卡收单交易手续费自发改委96费改以来,支付机构的交易转接手续费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交易的毛利率跌破万分之一。而支付机构为了能够提高自身的经营收入,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激励方式售卖POS终端给到个人和一些个体工商户,为其信用卡套现提供便利(协助提供一机多户、一机多码等变造手段),并以此从中牟取利益,这已经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了。同时由于售卖的终端在商户入网登记存在各类虚假信息,也为黄赌毒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利的犯罪沃土,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稳定发展造成巨大影响。该业务如同“鸦片之毒”一般让支付机构明知存在各类严重后果,但却难以轻易割舍。而人民银行的管理办法让各家支付机构限期整改,告别鸦片之毒,堂堂正正的做好支付服务,加速自身盈利模式转型,虽然期间存在各类的阵痛期,但是刮骨疗伤才能更加健康可持续发展下去,才能迎来新的支付市场的繁荣。
四、支付机构风险监控岗位要求提升
支付机构为了尽可能提高转接交易的成功率,放宽了风险监控规则拦截的要求,以提升自身转接交易手续费的收入,且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也未明确支付机构的风险监管需要达到的水平。而最新的管理办法,对风险监管做了十分明确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人民银行向精细化管理的迈进。对支付机构而言,风险监控的要求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或许这也是监管对支付机构的产业升级的一种推动,迫使支付机构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加强大数据监控分析的基础能力,充分利用科学技术能力防范各类经济犯罪的发生,夯实我国整体支付基础的安全“城墙”。
五、清算机构效仿政府机关服务化转型
银联作为银行卡支付业务的奠基者和创始人,经过了银行卡支付市场十多年的发展,清算机构的定位也从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向着服务化机构转型。清算机构作为支付交易环节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理应承担更多的监督管理职责,一方面需要承接协助支付机构做好商户入网登记管理,另一方面也需要针对支付交易过程中的可疑交易进行及时侦测,并采取有效手段进行拦截关停等。同时,清算机构需要制定标准来约束和管理生产厂商,建立生产厂商的评级制度等。我们常说的“四方模式”中的清算机构与其他“三方”通过管理办法可以看出,有了更加紧密的关联和互动,清算机构的主动作为、主动监管、主动服务将是清算机构未来的全新定位。
总结
每年有着上万亿交易量的支付市场,从支付终端的生产、登记、使用、退出却显得十分薄弱。曾有一条新闻报道过一名劫犯掏出一台POS机胁迫被害人刷卡以窃取资金,这个新闻从一定侧面反映出了支付终端管理不仅仅是为了规范市场,同时也是为了打击犯罪,为了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监管。回顾人民银行今年发布的备付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本次支付终端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监管机构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夯实支付基础服务,提升科技防范能力上具有一体化的管理理念,彰显了监管机构统揽全局的顶层设计理念。相关管理办法推行后,预计能欣喜地看到支付市场正本清源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将为我国开放清算机构准入打下扎实的基础。
作者多年供职于金融机构,专注于研究金融监管政策及分析金融趋势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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