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管理自主权、加大激励力度……浙江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浙江省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要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具体内容,一起了解↓↓

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预算科目编制。项目申报单位要简化内部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报送环节和要求。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在省“杰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同时开展省科技研发攻关项目包干制试点。

扩大管理自主权、加大激励力度……浙江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浙江省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项目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扩大管理自主权、加大激励力度……浙江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浙江省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

  •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推行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改革。允许省属科研院所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单位科研奖励经费。

  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扩大管理自主权、加大激励力度……浙江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浙江省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创新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建设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十四五”期间,全省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15%以上。

  引导浙江省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增长,支持科技创新主力军建设。积极探索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围绕浙江省重点战略领域,全面实行“揭榜挂帅”“赛马制”项目组织方式。其中:

  • 对突发紧急、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重大攻关任务,可采用直接委托制或择优竞争制方式组织实施;

  • 对突发紧急、失败风险高、行业竞争充分且优势单位不突出的攻关任务,可采取“悬赏制”方式组织实施;

  • 对制约产业发展、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卡脖子”战略性产品或产业关键技术,试行“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由“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企业出题、全球挂榜、企业选帅、企业验榜、企业应用推广;

  • 对有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技术创新项目,先期通过同行尽调评估和科技项目立项予以资金支持,在项目成果进入市场化融资阶段时,将前期项目资金按市场价格转化为股权等投资性权利,参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或退出。

扩大管理自主权、加大激励力度……浙江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浙江省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支持科研机构创新发展

  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内部分配制度,原则上向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倾斜

  鼓励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

  开展单位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的试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扩大管理自主权、加大激励力度……浙江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浙江省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财务管理效率。

  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单位的“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扩大管理自主权、加大激励力度……浙江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浙江省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监督检查“整体智治”,增强监督合力。深入推进里程碑式关键节点管理,推进一个项目周期“最多查一次”改革。

  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各类科技活动的诚信记录体系。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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