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清远拟出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清远拟出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6月12日,记者从清远市人民政府网获悉,《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正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管理办法》共十章五十五条,主要对清远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定义、决策、审批、设计、实施、资金、竣工、监管等方面管理作出规定。

《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清远市政府投资,是指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社会领域的投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农业农村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基建项目;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项目;国家、省明确要求市级投资的项目;其它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投资项目入库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政府决策、部门审批、项目实施、稽查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项目决策管理方面,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系统,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项目审批方面,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前期工作,履行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项目实施管理方面,政府投资项目应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于开工前拨付预付款,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合同中有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此外,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和绩效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征求意见,清远拟出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清远拟出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文字】南方 记者 邓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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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文燕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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