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本公司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的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1.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3.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 经外汇局批准后,本公司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以个人或者其他法人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第五条 本公司境外外汇账户使用范围如下。
1.境外经常性零星收入。
2.境外经常性零星支出。
3.境外外包项目的资金往来。
4.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5.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使用境外外汇账户的。
第六条 本公司必须选择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资信较好的银行开立境外外汇账户。
第七条 本公司应当在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外汇局备案。
第八条 本公司通过境外外汇账户办理资金的收付,应当遵守开户所在国或者地区的规定,并对境外外汇账户资金安全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 本公司应当按照外汇局批准的账户收支范围、账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使用境外外汇账户,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账户。
第十条 本公司如需变更境外外汇账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账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等内容的,应当事先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应当在境外外汇账户使用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外汇账户的银行销户通知书报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并提供账户清单;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本公司必须保存其境外外汇账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必须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账单复印件;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本公司办理与境外外汇账户相关业务的经办人违反本制度的,公司有权追究该经办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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