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总目标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及要求实施内部审计,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集团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集团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集团及其下属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为集团增加价值和提高集团的运作效率。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切实推进集团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集团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机构按照集团领导班子、党委的要求,对集团各部门及其下属部门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对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党委(纪委)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合理配备与集团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设主任一名,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全面工作,设内审员两名,负责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集团应予以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应当具有审计师、会计师任职资格,或者从事审计、会计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集团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集团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集团或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集团及权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集团及权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集团及其权属企业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对集团及其权属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大宗物资采购以及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集团及其权属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对资产质量、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集团及其权属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七)对集团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就关注的相关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八)对集团及权属企业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九)配合集团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十)协助集团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李铭1] (十二)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要求办理以及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等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时享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及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应及时提供任职期间述职报告(及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述职报告)等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者列席集团及其权属企业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重大决策等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党委(纪委)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集团利益行为、发现的重大风险,以及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有权及时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党委(纪委)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党委(纪委)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经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党委(纪委)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十一)参与集团因经营管理活动需要,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党委(纪委)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党委(纪委)应[李铭2] 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党委(纪委)报告

第十八条 集团在考核、奖惩、任免集团内设机构及其权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当将有关内部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和集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类别和方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管理审计。包括:

1.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2.经济效益审计

3.合同审计、工程项目审计或招投标审计;

4.对集团各部门、各权属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审计调查;

6.其他必要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集团内部审计方式:

(一)就地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

(二)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达监察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集团的相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集团年度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党委(纪委)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抵押、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院长办公会决策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等重大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做出合理安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二)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及资料、检查现金及实物、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内部审计人员可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三)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时形成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客观资料做出是否接受的判断,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审计,进一步核实情况。在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后,撰写正式审计报告,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党委(纪委),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正式印发。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做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和措施,并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二十五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提出纠正或者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党委(纪委)做出审计决定:

(一)应缴未缴、少缴税款;

(二)违反票据和现金管理规定,私存私放公款;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虚增、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

(五)虚报产量、产值和原材料消耗;

(六)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七)浪费国家、单位资金或者造成国家、单位资金流失;

(八)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九)内部控制和管理存在严重薄弱环节;

(十)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党委(纪委)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10日之内,可以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党委(纪委)提出申诉申请复议。申诉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被审计对象和当事人对审计报告及其结论无异议的,应在收到集团批复后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针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提出相应的书面整改计划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集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集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党委(纪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李铭3] ;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集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党委(纪委)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集团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一)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认真整理工作底稿(包括原始记录、凭证及其他审计资料等),并及时完整地装订归档,以备查考。

(二)纳入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的资料包括:

1.审计通知书;

2.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3.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4.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反馈资料;

5.审计报告;

6.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7.后续审计的资料;

8.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将不断完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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