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报告》中的牵头部门、评价与监督部门应该如何填写?

《内部控制报告》中的牵头部门、评价与监督部门应该如何填写?

单位提出的问题

韩老师,我们是一家行政机关单位,根据“三定”规定单位设置了一个综合性的办公室和六个业务科室,行政、财务、人事等职能都归办公室。现在又开始编报内控报告了,内控报告每年都考察内控牵头部门、评价与监督部门的设置情况,根据我们单位实际情况,应该如何填写比较好呢?

金方策观点和看法

欢迎交流探讨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作为咨询服务机构,我针对这个问题从咨询实践的角度提出以下不成熟的观点和看法,仅供参考。

“三定”规定是单位法定性质的文件,有其严肃性,单位的内设机构应该是严格按照“三定”文件设置,“三定”文件有其特殊的目的和意义,很显然是没有考虑单位内控建设的需求的。根据《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要求,内控的牵头部门、评价与监督部门是不能设置在同一个部门的。但是,内部控制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文件属于单位内部资料,是“家规”。所以,在遵循“三定”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单位可以灵活处理这个问题。

单位的内控建设工作一般是由负责财务工作的科室牵头的,比如财务科、财务审计科等等,牵头部门是最重要的执行部门,并且财务部门根据《会计法》等法规文件要求承担着会计监督的职能,所以,如果单位的职能科室只有一个综合性的办公室,我建议可以将财务职能从办公室中独立出来的,以“局财务”、“财务室”或“财务组”等表达和描述方式,但不能描述为”财务科“,以维护“三定”的严肃性。“局财务”并不是单位的一个部门,只是单位内部约定俗成的叫法,在单位内部控制流程图、制度文件中“看作”一个部门。每家单位基本都有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这些财务专职人员就是“局财务”的组成人员。

评价与监督部门是比较难以设置的,因为新一轮机构改革以后,单位基本都没有独立的纪检监察科室,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也没有设立审计科室。有些单位有独立的机关党组织,比如机关党委,这个部门根据其职责可以考虑作为评价与监督部门,不过,很多单位的机关党委没有在“三定”规定文件中体现。没有独立的纪检监察科室、审计科室、机关党委的单位,可以考虑采取建立联席工作机制的方式,由分管纪检工作的局领导牵头成立评价与监督小组。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单位领导班子中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与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把手)一般是分离的,由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再根据“制衡”和“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选择几名科室负责人或基层岗位人员任组员,组成评价与监督小组,这样既没有违背“三定”规定文件的要求,又满足了内控“制衡”原则的要求,解决了评价与监督部门设置的难题。

具体到内控报告的填报,单位层面“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设在”考察项就可以选择“2财务部门”,相应的在流程图和内控制度文件中,我们可以将这个“财务部门”描述为“局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部门”考察项可以用排除法选择,选择“6未设置”肯定是不对的;选择“1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是办公室)和“2财务部门”也不行,因为这两个部门都是重要的执行部门;单位一般都没有设置3“内审部门”和4“纪检监察部门”,这两项也不能选,所以只能选择“5其他部门”,其实这个“其他部门”就是评价与监督小组,是单位为满足内控建设的需要,采取联席工作机制的方式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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