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中,机关单位聘请市委党校的专家学者为基层党支部党员干部进行党的创新理论专题辅导,费用就可以从党建活动经费中支出。
二、党建活动经费
1、经费来源:财政资金,每年编制预算,进行决算。
2、经费用途: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3、使用范围:《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文件)规定,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①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城市间交通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③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④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⑤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⑥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⑦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4、报销程序:在年度预算内,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领导签批后履行报销程序。
5、使用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6、适用对象:
①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包括中央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基层党组织)。
各地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比如,《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党的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的省直各部门、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本级机关党委。
又如,《衡东县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党的关系隶属于县直机关工委的县直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
②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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