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裁判文书–非法采矿者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的处罚)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非法采矿者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的处罚)

【裁判要旨】

1.被告王某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主观存在过错,非法采矿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对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环境司法的职能就在于通过依法受理、审理案件,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善待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引导已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者主动修复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

【案件基本事实】

一、关于被告王某林非法采矿行为

2015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林违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他人使用炮头机、挖掘机等机械进入老山林场原山林二矿老宕口内,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合计78147吨,开采矿产品价值1953675元。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林在浦口区建设施工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他人使用炮头机、挖掘机等机械,擅自在建设施工红线外非法采矿,开采灰岩65501.5吨,泥灰岩、泥页岩23867.2吨,开采的矿产品价值2502323.6元。

2020年1月19日,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林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该案审理期间,王某林退赔矿石资源款4455998.6元。

二、关于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损失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委托江后者对王某林非法采矿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编制费用40万元。该院于2020年3月作出《损害评估报告》,认为王某林非法采矿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具体包括:

1.生态资源的经济损失。林木的经济损失=林地价格×林地面积。两处非法采矿地林木经济损失合计861750元(45000元/公顷×19.15公顷)。

2.生态系统功能受到影响的经济损失。经计算:

(1)综合考虑森林面积、森林涵养水源能力、水价格和服务年限计算出森林涵养水损失为440233元;

(2)水土流失将造成地表土壤损失,河道、水库泥沙淤积,综合考虑林地面积、土壤侵蚀模数、水库清淤成本和服务年限计算出水土流失损失为50850元;

(3)根据《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分析核算森林与草地所减少的土壤损失,综合考虑破坏森林的面积、单位面积减少的土壤侵蚀量、单位土壤肥力的价值量和服务年限计算出土壤侵蚀损失为81360元;

(4)综合考虑破坏森林的面积、树木放氧量、每吨氧气价格和服务年限计算出树木放氧量的减少损失为64243元。

3.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价值损失。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的价值为132810元。

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补充说明》,载明该说明又针对野生动物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具体包括:

1.鸟类生态价值损失。因栖息地破坏造成的鸟类生态价值损失合计243122元。

2.哺乳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无法量化其生态环境损害价值。

本案审理中,王某林已预缴了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及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合计2293112元。

三、关于生态环境修复方案

针对案涉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关于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南京市山林二矿)生态修复治理费用的情况说明》载明,山林二矿修复工作由南京市老山林场负责,2019年10月31日完成设计方案专家评审,目前已开工建设。该修复工程治理总面积约37000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为土方回填、钢筋混凝土挡墙等,总投资550万元。因王某林系在原有废弃矿坑的基础上进行开采,故修复工程需结合周边原有矿山破坏情况等进行整体统一修复,治理措施有清坡、普通喷播、穴植苗木及植被养护等,因修复工作需结合原始被破坏矿坑修复工程整体进行,且需根据规定的修复标准完成,故修复所需金额不足部分将由南京市老山林场承担。

《关于浦口区永宁街道大桥林场路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情况说明》载明,南京市浦口区大桥林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内容主要为削坡减载、回填压脚、坡体覆绿三大项,该工程总投资约299.699万元。该项目建成后,将能有效避免山体碎石滑落,消除地质灾害点的安全隐患,提升山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中部分系因王某林非法开采导致的原地貌破坏,故需结合周边道路施工等因素进行整体统一修复,因该项目修复工程需结合周边道路施工统一进行,且需根据规定的修复标准完成,部分支出与王某林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损害无直接关系,该单位承诺王某林赔偿费用用于破损地块进行生态修复。

本案审理过程中,《损害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的制作人之一杨某栋作为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原告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起诉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1.王某林赔偿矿山及植被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共计1893112元;2.王某林支付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0000元。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一、被告王某林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3112元承担赔偿责任(已缴纳),其中1498436元用于南京市山林二矿生态修复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大桥林场路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394676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使用。二、被告王某林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0000元(已缴纳),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划转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争议焦点评析】

被告王某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主观存在过错,非法采矿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对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林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如何认定。

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计算问题

1.《损害评估报告》关于生态资源的经济损失计算合理

《损害评估报告》载明,报告出具过程中,调查人员对案涉两个开采点及其周边均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现场调查。

报告记载“1号开采点因自身就属于矿区,加上非法开采,导致土壤瘠薄、石块嶙峋、水分条件差。植被分布以小乔木和灌草为主,但临近宕口没有被破坏的山体自然恢复情况良好,已经衍生出次生林生境”。“2号开采点被破坏的森林群落主要是以麻栎林为主,该植被群落在浦口地区分布广泛,在海拔50-250m的山坡山谷均可见到,非法采矿区域的多数麻栎树龄超过20年,树形高大,树冠密集。采矿场破坏的植被主要是麻栎、山胡椒茶条槭杜仲以及灌木,树木的生长年限在20年左右,生态环境较好”。

报告中记载的内容可以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具的案涉开采现场图片等证据相互印证,对比未开采区域可见,两个开采点附近未开采区域树木等植被生长良好。非法采矿必将使被开采区域的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受损山体的修复及自然林地的恢复均需要合理周期,即较长时间才能重新恢复林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水平,故《损害评估报告》以具有20年生长年限的林地作为参照计算具有一定合理性,《损害评估报告》制作人关于林木经济损失计算的解释科学,故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林木经济损失861750元依法予以认定。

2.《补充说明》关于鸟类生态价值损失计算恰当

森林资源为鸟类提供了栖息地和食物来源,鸟类种群维持着食物链的完整性,保持营养物质循环的顺利进行,栖息地的破坏必然导致林鸟迁徙或者食物链条断裂,一旦食物链的完整性被破坏,必将对整个森林生态系统产生严重的后果。

《补充说明》载明,两处非法开采点是林鸟种群的主要栖息地和适宜生境,非法采矿行为造成鸟类栖息地被严重破坏,由此必然产生种子传播收益额及改善土壤收益额的损失。鸟类为种子的主要传播者和捕食者,可携带或者吞食植物种子,有利于生态系统次生林的自然演替;同时,次生林和原始森林系统的良性循环,也同样为鸟类的自然栖息地提供了庇护,对植物种子的传播具有积极意义。

《补充说明》制作人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种间生态平衡的角度,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平衡性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等方面对鸟类传播种子损失作出了详细解释,解释科学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对非法采矿造成鸟类生态价值损失243122元予以认定。

3.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客观存在

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哺乳动物繁衍和生存的主要栖息地之一。哺乳动物不仅对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有重要作用,还能够调节植物竞争,维护系统物种多样性以及参与物质和能量循环等,是改变生态系统内部各构件配置的最基本动力。

《补充说明》载明,在两处非法开采点共记录到6种哺乳动物,认定非法采矿涉及的2处开采区域是哺乳动物的过境区域。鉴于小范围过境区域破坏而造成的哺乳动物生态环境损害尚无相关的研究成果或量化计算依据,无法量化其生态环境损害价值。

虽然《补充说明》考虑客观因素无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但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山体破坏和植被毁坏,导致哺乳动物过境受到严重影响,对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客观存在。结合专家辅助人关于案涉非法采矿区域位于矿坑宕口及林场路口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区域植被覆盖率以及人类活动影响造成两区域内哺乳动物的种类和数量较少等客观因素,本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按照其他生态环境损失1874368元的1%计算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18744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损害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王某林应当就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893112元及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0000元承担给付责任。

二、关于生态环境修复问题

长江岸线是支撑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资源,其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统一治理对于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鉴于非法采矿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应当采取消除受损山体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以及从尽可能恢复其生态环境功能的角度出发,结合经济、社会、人文等实际发展需要进行总体分析判断。

《损害评估报告》建议,对受损山体应当采用削坡、修建截排水系统、矿区回填、种植藤蔓植物、喷播、穴植苗木等方法改善区内生态环境。

本案中,1号开采点所在山林二矿地区修复项目即位于南京市长江沿线10公里范围内需要治理的露天矿坑项目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修复方案涵盖了山体修复、植被复种、绿地平整等生态修复治理的多个方面,充分考虑了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结构的功能定位,体现了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种生态要素协同治理的理念,已经法庭技术顾问论证,结论科学,方法可行。王某林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中,林木的直接经济损失861750元,生态系统功能受到影响的损失包括森林涵养水损失440233元、水土流失损失50850元、土壤侵蚀损失81360元、树木放氧量的减少损失64243元,合计1498436元,上述费用属于改善受破坏的自然环境状况,恢复和维持生态环境要素正常生态功能发挥范畴,可用于侵权行为发生地生态修复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

本案中,生物栖息地也是重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目标,生物多样性受到影响的损失即鸟类生态价值损失243122元、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18744元、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价值132810元,合计394676元,属于生物多样性恢复考量范畴,可在基础修复工程完成后,用于侵权行为发生地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使用。

生态环境要素变化与人类密切相关,坚持生态优先和保护优先,应当是我们的共识。环境司法的职能就在于通过依法受理、审理案件,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善待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引导已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者主动修复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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