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汉族,男, **年**月**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贵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西安***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做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特向贵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西安***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费用共计160425.02元,其中,
(1) 医疗费15350.11元(包含后续治疗费12016.8元);
(2) 住院伙食补助费2640元:88天(住院天数)×30元=2640元;
(3) 交通费4061.9元;
(4) 住宿费2660.25元:
(5) 营养费2520元:84天(住院天数)×30元=2520元;
(6) 护理费10800元:90天(住院天数)×120元=10800元;
(7) 误工费33255:67433(2017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180天=33255元;
(8) 伤残赔偿金45166元:10265(2017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22%=45166元;
(9) 被扶养人生活费36851.76元:2人×{9306元(2017年陕西省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9306元)×【20-2】÷2×22%}=36851.76元;
(10) 精神损害抚慰金4400元;
(11) 鉴定费用2720元。
2、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月4日下午两点左右,原告在被告陈**承包的***工程上进行户外墙面施工时,意外从四楼跌落三楼致伤,当天下午原告被急救车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11天,**医院确诊原告伤情为:腰2椎体爆裂骨折并不全瘫,并于7月5日为原告进行了腰椎切开复位定棒系统内固定术。
2017年7月15日原告因双下肢活动不灵伴大小便障碍10余天第一次进入**康复医院住院治疗,共治疗52天,**康复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1)腰椎脊髓损伤,(2)腰椎骨折,(3)腰椎后路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后,(4)神经源性直肠,(5)神经源性膀胱。2017年9月11日原告再次发生双下肢活动不灵伴大小便障碍情况长达2月余,遂第二次进入**康复医院住院治疗,共治疗12天。原告出院后在康复期间,先后遵从医嘱至西安交大第一附属医院(2017年10月4日)、**骨伤医院(2018年4月2日入院,住院15天)、陕西省人民医院(2018年5月21日)、空军军医大学(2018年9月1日)进行相应检查和治疗,原告后续住院、检查共花费医疗费3333.31元。
三被告仅支付了原告前期住院的医疗费用,对于原告康复阶段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却未及时向原告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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