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储林项目管理办法

国储林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储林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储林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储林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国储林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并对其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事项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国储林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环保。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制定本项目的规划。规划应当包括项目的目标、范围、规模、资源利用方式、环境影响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对规划进行审查和批准,并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进度、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环境影响评估等内容。

第八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的技术方案,包括林种选择、森林经营、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内容。

第九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的验收标准,并确保项目验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项目档案管理方案,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规划、方案和验收标准实施。

第十三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会对野生动植物造成破坏。

第十四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测和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五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完成后的管理和监测,确保项目完成后的资源利用方式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项目验收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对项目验收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确保验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确保项目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第十九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对项目完成后的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项目完成后的资源利用方式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其他事项的管理措施,并确保其他事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完成后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完成后的资源利用方式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件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参考文献

国储林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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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勇, 熊瑞林. 国储林项目管理办法[J]. 生态经济, 2016(5): 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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