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巡回讲堂丨民法典时代企业的合同管理​

为提升企业合同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近日,丰台法院民三庭王静审判团队一行三人走进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线上 线下”联动培训的方式,以“民法典时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为题进行授课交流,中航建设总公司及境内11家子公司共约200人分别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参与了培训。

京法巡回讲堂丨民法典时代企业的合同管理​

京法巡回讲堂丨民法典时代企业的合同管理​

王静法官在授课过程中,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的最新规定,从合同管理涉及的主体审查、条款起草、具体履行、合同变更、争议解决等方面入手,划分合同签订前、签订时、签订后三个阶段,对每个阶段每个方面应当注意防范的风险点进行充分的提示,并结合案例展开详细的解说,从审判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出发,提醒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审慎审查、诚信履约,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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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约前的风险防范

资质审查。在签约前,通过对签约对象进行资质和信誉等方面的调查,用以衡量对方的履约能力和风险发生后的赔偿能力。签约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方面应对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自然人可否代表法人进行签约等情况,要明确其是否具有代理权限、是否具有完备的代理手续等;另一方面要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资信情况、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天眼查及企查查APP等多种方式,对企业的注册资料、经营状况、涉诉情况等进行全面掌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合同起草。根据签订合同双方优势地位的不同,分为对方起草和己方起草,后者对企业争取自身权益更为有利。合同起草时的基本条款包括主体条款、标的物的类型数量质量条款、价格条款、履行条款、违约责任、解除条款、争议解决等。在确定条款行文时尤其要注意保证标的的合法性、标的物及交付地点的确定性,避免实际履行中产生争议引发纠纷。对于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争议解决的方式等也应尽量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方便日后纠纷难以避免时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同时,应当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讯地址及有效送达日,通讯地址变更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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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约中的风险防范

一是订约方式。对于签约过程,企业需要重点把握合同成立的流程。《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订立,在要约承诺方式之外增加了其他方式,体现了民法的开放性,亦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让实务中合同书、招拍挂等难以归结为简单的要约承诺方式订约的操作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民法典》第495条还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该规定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但不局限于买卖合同,扩大了适用范围。

二是订约过程。在具体操作中,要注意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前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民法典》还增加了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但需要注意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而要约则是希望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于标的物的数量、单价等合同主要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需要撤回或撤销要约的,要注意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对方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被要约人;除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两种情形外,要约可以撤销。承诺是同意对方要约的意思表示,表现方式可以是明示或者默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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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

一是如何履行合同。合同履行应当遵守全面履行及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出现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情况造成违约。主要是要注意在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问题。在未能协商补充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参照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确定,具体参考《合同法》第62条(现《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是如何进行合同风险救济。在相对方出现履行不当时,也应当注意运用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合法的途径避免自身权益受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变更合同条款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时,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起诉变更、解除合同。该规定不再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事由之外,且明确了再交涉义务,新规定对于理解和处理当前受疫情影响之下的合同履行困难问题,具有指导意义,鼓励企业还是应以协商变更等方式尽量继续履行合同,维护交易稳定,实在到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再考虑解除。另一方面,对方出现根本违约情况时,也要果断运用合同解除等方式及时止损,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合同解除,还要注意在没有法定及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民法典》第564条增加规定了解除权行使一年的除斥期间,并且对于通知解除及相应的诉讼救济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确有相关情形时,要注意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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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结束后,王静法官还就学员听课过程中产生的思考和困惑展开了进一步面对面的答疑沟通,参会人员均表示受益匪浅,为今后企业的合同签订和履行提供了助力,授课内容切实增强了企业自身法律知识储备和风险防范意识,法院和企业共建共赢,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保驾护航。

供稿:丰台法院 陈碧玉

编辑:杨澜 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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